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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河湖长制正向激励方案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

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日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正向激励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旨在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全面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方案》提出,围绕打造江河安澜、河川秀丽、人民满意的八闽幸福河,坚持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一河一网一平台”建设、河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重点工作,全力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基本“门槛”。

其中,全省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5名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将作为激励设区市,由激励设区市河长办推荐总额不超过10个有设立河长办的县(含市、区、开发区)作为奖励县。不过,存在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督办或被省级及以上挂牌督办的河湖管理重大问题、省级及以上暗访发现的河湖管理重大问题、网络舆情及负面新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流域水质下降明显的县不作为拟奖励对象。

记者了解到,整个评审程序,将由各设区市河长办严格把关,遴选出拟奖励对象名单,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河长办。省河长办根据各设区市推荐名单以及有关县的河湖管理工作推进力度、保护成效等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河长办统一公布,并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对相关地方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河湖巡查、设施维修养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