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株绿化树被砍,只剩树桩
N海都记者 柳小玲 实习生 吴湘湘 文/图
海都讯 “有人随意砍伐树木,看着光秃秃的树桩都心疼,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调查下……”2月1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执法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民潘先生反映称,位于该辖区张坂镇凯林路埕边路段的12株绿化树惨遭砍伐,疑似存在无证违法砍伐市政绿化现象。对此,该局展开调查,并于日前依法对砍伐者处297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59400元。
被砍树木种植多年 是附近居民的生活记忆
近日,记者来到现场见到,被砍伐的树木位于凯林路埕边村1563号门前的绿化带上,现场只剩下一个个光秃秃的树桩突兀地立在原地,这些树桩的胸径都有四五十厘米。住在附近的居民陈女士表示,被砍的树木种植很多年了,长得很茂盛,是附近居民共同的生活回忆,被砍倒太可惜了。
当日接到举报后,泉州台商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指派四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砍伐者为该地段一轻纺有限公司,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12株高山榕树并造成死亡。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取证,要求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到该局市政中队接受调查处理。通过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年前时曾指派员工对北侧的土地证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因员工理解错误,误砍成公司门前绿化带上的城市树木。
“2月16日,我们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现场进行技术鉴定,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砍伐行道树鉴定报告》显示,被砍伐的12株高山榕树,平均树高9米、胸径达54厘米,占地面积0.17亩。”泉州台商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市政中队队长徐先生介绍道。
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3月3日,该局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擅自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或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以及《砍伐行道树鉴定报告》,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9700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594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旦发现恶意破坏城市绿化行为,请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罚。”泉州台商区执法应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