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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吃出蟑螂 男子获赔千元 其在厦门一麻辣烫店吃晚餐时,吃出异物;法院认定,商家未尽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应担责

N海都记者 吕春荣 通讯员 思法宣

小到发丝,大到青虫、苍蝇甚至蟑螂等等,当消费者在外就餐发现异物后,该如何维权?近日,厦门一市民在麻辣烫中吃出蟑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店家则认为自己制作餐品流程和标准严格,其系蓄意讹诈。法官通过查看监控视频,未发现男子有投放蟑螂行为,认定商家未尽到食品安全责任,判决赔偿千元。

【事件回顾】 麻辣烫里吃出蟑螂

近日,厦门市民阿东(化名)在思明区一麻辣烫店吃晚餐,取餐五分钟后,他竟然发现麻辣烫里有蟑螂。他将情况告知店员,店员立刻表示可以重新为他做一份,但阿东感到一阵恶心,不想再吃,随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进行了投诉,并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麻辣烫店赔偿他1000元赔偿金和6000元误工费。

庭审中,麻辣烫店表示,他们是连锁企业,对餐品的制作、消杀、管理都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坚信自己生产的餐食中不会有蟑螂。但是基于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店员已在第一时间表示可以重新制作一份麻辣烫,是阿东自己不同意。所以餐厅认为是阿东蓄意讹诈,并向法庭提交了店内的监控视频。

【庭审】 监控视频成查明事实关键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监控视频成了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

法官反复多次、以0.5倍速查看监控视频,均未发现阿东存在主动往餐食中投放蟑螂的行为,也未发现阿东涉及其他同类案件。

故法院认为,麻辣烫店在现场制作餐食过程中未严格尽到食品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发现制作的餐品中有蟑螂进入,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了阿东主张的1000元赔偿金诉求,但对阿东主张的误工费,因无相应证据佐证,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判决不仅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