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雅璇
近日,“网友捡苹果手机归还被失主用练功券酬谢”及“情侣捡14万项链后丢弃被判赔4.5万元”的新闻,引发了市民对于“拾金”话题的热议(详见海都报2月29日A05版)。拾到财物者要尽到什么义务?失主答应“必给重谢”是否算是“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的多位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拾得人应尽物归原主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拾到财物者应尽何种义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的沈展昌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316、317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负有如下义务:物归原主的义务,遗失物拾得者捡到遗失物后要及时通知失主,或者送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妥善保管的义务,若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遗失物拾得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林倩律师认为,在“情侣捡14万项链后丢弃被判赔4.5万元”一案中,情侣拾得了价值14万元的项链,但没有及时通知失主,也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返还,甚至带离现场后将其扔掉。这种行为属于未能妥善保管拾得物品的情形,因此需要赔偿失主损失,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现实中,若拾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以“网友捡苹果手机归还被失主用练功券酬谢”一事为例,失主答应“必给重谢”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随后又以“练功券”作为酬谢是否违约?
沈展昌律师认为,失主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7、499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必给重谢”的承诺已经构成单方允诺,属于契约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该事件中,失主为找到丢失的手机承诺必给重谢,在拾主归还手机后却以“练功券”作为报酬,已构成违约,拾得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失主支付相应酬金。
福建中宪律师事务所的邱立杰律师认为,失主答应“必给重谢”虽未明确具体酬金金额,但应结合拾得物的价值大小、拾得物是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以及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判断合适的酬金金额,但失主给付的“练功券”并非真钞,没有实际价值,与缔约双方当初对于归还手机所给付的对价的约定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应当认为是违约的。
林倩律师则认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报酬的性质和价值。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如果失主承诺有报酬(即“必给重谢”)其行为构成要约,在拾到者归还之时,合同成立,而失主给予的“练功券”在实际价值上明显低于拾得者的合理期待,可能被视为未能履行约定的报酬,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