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离婚案件中将对方出轨照片作为证据提交,北京一女子被前夫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最终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汤某原是一对夫妻,结婚多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汤某离婚。在该案审理中,汤某表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了相关照片作为证据。法院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张某认为汤某在离婚案件中提交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系无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起诉至北京东城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汤某声称自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汤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汤某则辩称,案涉的三张照片,的确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实施的不忠诚行为。汤某表示,自己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因此,她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
说法
正常诉讼行为 不应认定为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其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过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庭审中,原告张某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摄的。
此外,经询问,被告汤某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会上向其他主体传播。对此,原告表示只是怀疑被告进行传播,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