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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

给顾客提前止泻? 厨师在菜里添加庆大霉素

庆大霉素这种药,很多“70后”“80后”都不陌生,小时候痢疾拉肚一用就灵。但是,很少人知道,庆大霉素还是导致许多孩子耳聋的“罪魁祸首”。

为了预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江苏南通一酒店的厨师竟然在菜肴里使用庆大霉素,来给顾客止泻,所幸被酒店员工发现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近日,在某酒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办理效果听证会上,公开了这起案件。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23年9月3日,12345热线接到某酒店员工反映,“我们酒店在菜汤里添加庆大霉素注射液,能不能告诉我,这东西是不是合法添加剂?”突击检查随即而至,执法人员在后厨垃圾桶提取到已使用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4盒,在厨师长办公室查获未使用的注射液101盒,并现场调取了菜单,对菜品取样。经权威机构检测,从该酒店后厨提取的菜品样品及抽取的未开封注射液内均检测出庆大霉素成分。

原来,2023年以来,为预防食后腹泻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该酒店厨师长沙某、厨师付某在烧制的鸡汁烩花胶、鸡汁烩蹄筋等“头菜”里,按照十桌一盒(相当于每桌一支)的标准添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累计售出添加该药品的烩菜1612份,销售金额77376元。

厨师长、厨师均获刑

硫酸庆大霉素是一种抗生素、处方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2023年11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沙某依法批准逮捕。2024年2月19日,该院对沙某、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连带承担销售总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2128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月23日,法院对该案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共计16万元。目前,两人已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金已全部执行到位。

涉案酒店被罚118万余元

酒店被查获的101盒硫酸庆大霉素从何而来?承办人阅卷发现,本案的硫酸庆大霉素全部来自某连锁大药房的同一家门店,酒店杂工张某每次购买量一般为100盒,最少的也有10盒,都没有提供处方。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针对本案食品非法添加和处方药违规零售行为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1月31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全面摸排和药品零售专项整治。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酒店罚款118万余元,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沙某、付某及其他两名酒店经营负责人作出终身或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酒店和前述四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画外音

细思恐极

更要挖根溯源

对此,有媒体评论道,此案呈现出上下游分工、集体违规违法,下游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上游则是处方药违法出售的问题,上下游沆瀣一气,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本案的一些细节让人细思恐极。酒店动辄一次从药店购买100盒庆大霉素,无论如何,这种量都超出了正常个人使用的范围,可以说,药店和酒店双方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对于庆大霉素的用途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形成了“投毒”的闭环,而这种操作是不是“行业秘密”?

应以这起案件为鉴,全面、彻底调查投放庆大霉素的涉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希望职能部门能形成执法合力,深挖这条灰色的产业链,庆大霉素有没有违法流向餐桌?以挖根彻查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澎湃新闻、现代快报)

工资欠条上

老板签乳名算数吗?

在劳务关系中,一纸工资欠条往往是劳动者辛勤汗水的证明。可若欠条上的名字是假的,那这份债权又该如何兑现呢?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费纠纷案件。原告手持的欠条上,欠款人签名为“周健”,而被告却是“杨某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工人吴某为“周老板”提供劳务,并于2016年收到一张7万元的薪酬欠条。欠条上除了“周老板”的签名“周健”外,并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信息。

而后,在追索欠款的过程中,吴某才得知“周健”的真实姓名为“杨某伟”。提供了劳务却没有得到报酬,收到的欠条还“名不副实”,年逾六十的吴某将杨某伟告上法庭。

面对只有签名的欠条,要如何才能证明“周健”与“杨某伟”为同一人?承办法官通过访问被告所在地村委会、类案信息检索,联系上了杨某伟的前妻,最终确认了杨某伟的乳名即为“周健”,且其确实在吴某所述的工程中工作过。在法官的引导下,吴某补充提交了追讨工资时的通话录音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提交的欠条上签名显示为“周健”,而起诉的被告为杨某伟。尽管名字不符,但法官走访、检索调查的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杨某伟就是以“周健”名字向原告吴某出具欠条的同一人,且该欠条所记载的欠款事实真实有效。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伟应支付原告吴某工资7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写“欠条”“借条”

应注意这些细节

经济往来中,书写“欠条”“借条”等凭据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仔细核实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身份信息。一旦遇到“名不副实”或“张冠李戴”的情况,应立即要求对方更正,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若遇到对方不予更正或事后发现,应迅速采取措施,收集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据,如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第三方证人证言、笔迹鉴定或者让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