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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两百万元房子 抽中迈巴赫十年使用权

近日,甘肃临夏州一女子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左右的房子,抽奖抽中一等奖奔驰迈巴赫S480十年使用权,引发网友关注。涉事楼盘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回应称,中奖业主抽中的是汽车的使用权限,车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十年后回收,使用期间产生的保险、维修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对开发商设置获奖额度的合法性,以及消费者使用车辆期间万一发生剐蹭时的责任划分,表示疑问。

说法

使用期间

发生车祸算谁的?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苗在超律师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单次奖品价值不得超过五万元。即便该奖品并未实际转让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也需在价值限额内。

该事件中,女子买房抽中迈巴赫S480十年使用权,由于迈巴赫S480裸车价格较高,即使是十年的使用权,其价值也可能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交通事故及责任分配及违法方面,由于车辆所有权仍在开发商名下,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能会复杂化。即使消费者负责日常使用中的赔偿责任,第三方可能也会对车主(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这可能会引发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赔偿责任争议。因此,消费者应在使用权协议中明确责任范围,避免因未分清责任而导致的纠纷。

另外,在使用期间,消费者若因交通违规而受到罚款或扣分处罚,这些责任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此外,由于车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任何违法记录都会在开发商的车主记录上登记,开发商可能因此要求消费者补偿或承担额外赔偿。

使用权到期消费者归还时,如果双方对车辆的归还状态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或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对车辆造成了一定的磨损、损坏,在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时可能会产生纠纷。(法治日报)

岳母擅自为女婿买重疾险

保险合同被判无效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保险的作用,那么,如果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保险,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岳母未经女婿同意为其投保重疾险案件。

2017年3月29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其女婿李某,受益人为王某,每年保费为9095元,交费期满日为2037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王某进行回访,但未对李某进行回访。合同签订后,王某连续交纳2017年至2022年保费共计54570元。

在李某得知岳母王某为其投保重疾险的事实后,表示不认可涉案保险合同,不同意继续参保,但某保险公司不退回王某已缴纳的保险费。于是,王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说法

被保险人不知情且未追认

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案中,原告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该保险合同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得到其追认,故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王某保险费54570元。

主审法官解释说,该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系岳母与女婿关系,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因此,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过第三人同意,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案原告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熟知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该案原告投保时,业务员未尽核准义务,且保险公司事后回访时,亦未对被保险人李某进行核实,因此应当承担合同无效后返还保费的法律责任。”主审法官说。(法治日报)

扫地机器人引发火灾

如何确定责任?

家中购买的扫地机器人起火,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院如何认定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责任?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认定扫地机器人的销售者对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11月,刘某在某品牌扫地机器人网络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智能洗地拖地一体机。半年后,刘某家中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该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

刘某向经营该网店的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该公司赔付7万余元后,拒绝赔偿剩余损失。刘某维权未果,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12.9万余元。

根据新邵法院公布的案情,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刘某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装修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1万余元。

说法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火灾不是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拒绝赔偿刘某剩余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亦不能排除扫地机器人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刘某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张权利,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房屋失火系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刘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钱款,还需赔偿刘某7.5万元。

□相关案例

在床上充电发生火灾

受害方被判自担30%责任

那么,如果能够确定扫地机器人的使用者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法院对各方责任又会作出何种认定呢?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3月,胡某在网店购买指纹锁,店家附赠了一台扫地机器人。当年11月的一天凌晨,胡某家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因吸入一氧化碳不幸中毒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被褥等可燃物引起火灾。

胡某及其亡妻的父母将该网店及扫地机器人的生产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网店及扫地机器人的生产者应对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胡某家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责任,以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一审判决网店及生产者赔偿胡某及其亡妻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2万余元。该案原审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各方争议的受害人责任的确认问题,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害人将扫地机器人放置在床铺上充电确有不当,违反一般安全常识,但本案事故主要系因涉案扫地机器人质量不合格发生,一审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一方自担30%的责任得当,应予维持。最终,中卫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