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王琳 黄新雅
时下,因宠物饲养不当引发的伤人、扰民等问题时有发生。日前,南安市霞美镇某小区业主饲养的宠物狗将同小区一名八岁孩童咬伤,事发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伤孩童父母诉至南安法院。
案件回顾:孩童逗狗被咬伤,父母诉求赔偿损失
某日傍晚,宠物狗饲养主李先生前往物业领取物品,想到物业中心居民较多,李先生便把系有牵引绳的宠物狗拴在小区绿化带的一棵小树下。但没多久,李先生就听到同小区一阿姨称有个小孩被狗咬伤,他急忙返回树下,并在小区志愿者的帮忙下找到受伤小孩,最后确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将其咬伤。
“我已经把狗拴在树下,还拴得很紧,而且它平时很乖,怎么会故意伤人呢?”向受伤小孩一家表示关心后,李先生称,其已经做足安全防范措施,随后一行人共同前往物业查看监控,发现是孩童自己跑到狗前逗狗,才导致受伤。
受伤当日至一个月内,该孩童共到南安市中医院注射狂犬疫苗5次。“孩子到了晚上就一直做噩梦,以致无法上学”,其父母称是李先生对自己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才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且耽误了孩子学习、大人上班……因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于是诉求南安法院判令饲主支付医疗费(疫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我不是在遛狗,也不是没牵绳,更没有放任狗乱跑,父母如果看好孩子他也不会受伤。”李先生认为,受伤孩童是八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孩子随意走动,是造成孩子故意逗狗而被狗咬伤的主要原因,故两位监护人应负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父母监护失责,但侵权人仍承担大部分责任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该孩童被李先生的狗咬伤是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监控视频可以证明孩童系故意逗狗导致受伤,医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清单可以确认医疗费用,受伤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最终,因该孩童系故意逗狗造成自身受到损害,但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判决李先生承担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普通群众在看到陌生宠物、陌生动物时要保持距离,注意避免因与其玩耍而受伤。饲主更要牵起“文明之绳”,多些规则意识,合规办理宠物证、遛宠物时牵紧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勿心存侥幸、因盲目自信导致宠物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