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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卖出又后悔 竟私自寻回账号 卖家​被判返还价款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400元;法院:网络虚拟性质的游戏账户也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海都讯(记者 林雅璇通讯员 陈林莉) 随着网络游戏盛行,关于网络游戏账户的买卖交易也越来越多。网络游戏账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对用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予以保护。近期,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游戏账户”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市民将游戏账号售出后又反悔,私自找回账号,法院判决其返还价款,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

2022年12月14日,陈某与高某签订《steam账号转让合同》,约定高某将本人在steam平台的游戏账号出售给陈某,同时将该账号所在平台所有使用权完全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格为18000元,并保证该账号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找回、丢失、锁定、登录受阻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高某需在7日内找回账号并交付给陈某。若高某违反合同,致使陈某撤销合同,高某应在7日内赔偿陈某违约金80000元。

签订合同当日,陈某向高某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转账18000元,但高某在向陈某交付案涉游戏账户后又私自找回,陈某多次要求返还账号或价款,高某同意返还价款,但一直拖延未支付。于是,陈某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买受人陈某依约向出卖人高某支付了购买游戏账户的价款,虽然高某已将所出售的游戏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告知买受人,但未经买受人同意又私自找回账户,买受人无法真正获取并支配该游戏账户,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又私自找回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陈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合同解除后,高某应当向陈某返还价款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400元。

法官提醒,网络虚拟性质的游戏账户也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以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交易主体应当具有契约意识,事先约定好交易对象、价款、交付方式、违约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虚拟财产的交易主体也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秩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他人虚拟财产,须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