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林义挺 廖淑琴
一块标注“2015年产”的白茶饼,生产商竟成立于2017年——这样的“时空错位”标签遇上职业打假人诉讼,法院如何裁判?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茶行退还货款并按单价支付十倍赔偿,对职业打假人超出合理消费的索赔请求予以驳回。
案件回顾 2015年的白茶 竟产自2017年成立的公司
2024年4月,林某以300元/饼的单价在鼓楼区某茶行购买10个某品牌白茶饼,不到一周的时间,再次购买10个,共支付货款6000元。上述茶饼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福鼎市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执行标准号GB/T31751。
收货后,林某随即向鼓楼法院起诉,称该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2016年2月1日才施行,而标注的生产商福鼎市某公司2017年5月22日才成立,案涉“福鼎白茶”虚假宣传,该茶行应按照货款的10倍向林某赔偿。
法院审理 虚假标注构成欺诈 职业索赔超出合理范围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茶饼标注的生产商的成立时间晚于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也早于该执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可以确认案涉茶饼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求高价售卖的情况。茶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鉴于老白茶茶饼可长期贮存的特殊属性,而林某又未证实案涉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对其造成实际损害,可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标准。林某短期内两次购买案涉茶饼20个,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且其近三年在福建省内提起类似诉讼案件高达几十起,明显存在牟利意图,“知假买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倡导。据此,鼓楼法院判决茶行按照茶饼单价十倍赔偿林某3000元,并退还货款60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勿将维权权利异化为牟利工具
法官提醒,诚信经营是市场繁荣之基,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审商品生产资质、标签标识及广告宣传内容等,杜绝虚假标注、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切勿谋一时之利而损害商誉,因小失大。
依法维权是公民权利,理性监督是社会责任。消费者购物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并留存凭证,若遭遇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可通过12315热线等正规渠道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保护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正当维权,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既打击和遏制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也对食品安全进行保障。消费者切勿将法律赋予的维权权利异化为牟利工具,唯有买卖双方共同恪守诚信,方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