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营销骚扰短信,你收到过吗?大部分人可能随手删除,江苏一男子却“硬刚到底”——因退订广告被扣0.1元话费,他将发短信的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赔800元!这不仅是“一毛钱的胜利”,更是对个人信息边界的强力宣示:用户手机不是广告法外之地。
当“潘飘飞丝”洗发水横空出世,你以为潘婷、飘柔、海飞丝“梦幻联名”?实则是山寨商家的“碰瓷”套路!法院判决赔偿150万元,狠狠敲打“蹭名牌”投机者。
黄金周订的酒店客房,却像“幽灵”一样消失了,北京一男子把平台和旅行社告上法院。今天的《故事绘》通过三个案例,看法律如何破解消费陷阱。
退订广告短信花了0.1元
用户起诉获赔800元
手机收到营销短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江苏的王某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为了避免骚扰,王某按照短信的内容指示发送了退订短信,并由此产生了0.1元的费用。为此,王某将发送该短信的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2500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并酌情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800.1元。
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某某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同日19时13分,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广告骚扰,王某回复“R”退订,由此产生短信资费0.1元。之后,王某在工信部网站上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王某退订后,再未收到该码号端口发送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对工作和休息均造成较大影响,侵犯其安宁权,并造成精神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络科技公司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骚扰,同时承担其短信退订费0.1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通信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00元。
法院审理
未取得同意发送商业短信
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案中的案涉手机号码为原告实名注册,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其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但被告使用的码号仅向原告案涉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次,且发送时间并非在深夜等明显不合时宜的时间段,短信中未出现原告的姓名,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在原告发送退订短信后,该码号端口未再向原告发送短信,因此,被告该行为的影响方式及频率尚不足以使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本案中,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向其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构成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因此,法院判决短信发送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用户退订短信产生的资信费及维权的合理支出。但是否侵害用户的隐私权还需根据发送短信的频率、时间及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若短信的内容及频率足以使用户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影响了私人生活的安宁,则还需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现代快报)
“潘飘飞丝”洗发水 三品牌“梦幻联名”?
“潘飘飞丝”洗发水,乍一看,是不是感觉还挺眼熟?联想到潘婷、飘柔、海飞丝……让人不禁疑惑,难道是三家出了联名款?
原来,所谓的“潘飘飞丝”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成的“山寨货”。近日,记者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品牌侵权案。
广州宝洁公司发现,隆某公司和吴某竟然将一些知名商标进行拆分和重新组合,恶意申请注册了诸如“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商标,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这些商标用于与广州宝洁公司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上。
该行为不仅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隆某公司抗辩称,涉诉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广州宝洁公司持有的“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广州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即便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并非恶意侵权,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山寨”方被判赔150万元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是在涉案注册商标“潘婷”“飘柔”“海飞丝”的基础上取部分文字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的图形为“肤仕佳”及英文、盾牌图形组合。中英文的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字形倾斜角度等均与广州宝洁公司商标高度一致,盾牌外形、绘制颜色、设计风格也与广州宝洁公司对应商标极为近似。
隆某公司、吴某未经广州宝洁公司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广州宝洁公司涉案20个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主观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使得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为广州宝洁公司的产品或误认与广州宝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且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中主张的“主观恶意”以及“情节严重”条件。
最终,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隆某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广州日报)
出游订到“幽灵房” 损失谁负责?
假期出游,你是否遇到过已经预订成功的酒店却像“幽灵”一样消失了……孙先生假期带全家出行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在某APP上成功预订的酒店房间,临近出行却被告知“订单房型不存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幽灵房”消费纠纷案件。
2023年9月22日,孙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APP平台预订了某酒店“典雅家庭房”1间3晚,入住时间2023年10月1日,总价3503.22元。同年9月28日,孙先生接到某科技公司的客服电话,表示因服务公司未及时更新酒店房型信息,导致孙先生订单里的房型在某酒店里不存在,要求孙先生取消订单,孙先生拒绝。10月4日,孙先生收到某科技公司短信通知其订单取消,已付房款全部退回孙先生账户。
孙先生认为,某科技公司在APP上显示错误的酒店房型信息并收取房费行为属于欺诈,侵犯其合法权益。某旅行社作为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也有责任,孙先生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倍房价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旅行社展示错误房型 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多次以页面展示、超链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涉案酒店的预订服务提供方,以显著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并公示商家的真实身份及营业执照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孙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
某科技公司为某旅行社提供信息服务,双方成立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实际为孙先生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系某旅行社,某旅行社与孙先生成立酒店预订服务合同。从孙先生确认订单并支付款项之时再到其预订的入住时间期间,某旅行社通过某科技公司客服多次联系孙先生,主动告知了房型错误的情况,其主动告知的行为明显旨在妥善解决问题和及时止损,故法院认定某旅行社并无欺诈故意。但某旅行社将错误房型展示给消费者的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因孙先生预订酒店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某旅行社的过失行为,导致孙先生在临近“十一”长假出行前不足3天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考虑变更出行计划中的酒店预订内容,一定程度上导致孙先生丧失了选择合理消费方案的机会,法院酌情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服务对价的1倍金额支持孙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孙先生3503.2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