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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 儿童受伤 谁来担责?

编者按:4岁男童跌落酒店泳池致残、6岁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玩游戏过程中受伤,这些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涉及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的责任纠纷问题,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四岁男童跌落泳池致残

家长担责七成

一个夏日,4岁的阿明(化名)随母亲彭某和哥哥阿光(化名)到三亚某酒店泳池游泳。阿明年纪尚小,不用购买门票就能进入泳池。

当天19时许,阿明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随后,阿光发现阿明落水,向彭某的朋友陈某求助。陈某闻讯后,立即对阿明进行施救,并呼喊他人来帮忙。

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泳池救生员听到呼救声后,赶往阿明落水点。随后,阿明被救出水面。在现场人员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阿明于当日被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

据了解,该泳池由天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此次事故发生后,天某物业公司向阿明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因双方对后续赔偿商议未果,阿明作为原告,对天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监护人担主责

物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事故发生时,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一侧进行游泳教学,另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中间的廊桥处,二人所在位置对泳池均存在部分视野盲区,救生观察台处无人执勤。此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海南某司法鉴定公司对阿明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阿明构成一级残疾。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三亚市城郊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阿明年仅4岁,其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阿明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从该案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案发当天的19时37分6秒,阿明独自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在70秒的时间里,均有挣扎迹象。彭某于19时40分14秒左右第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且在寻找过程中,两次经过阿明落水点,均未发现阿明落水。

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认为,阿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和保护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天某物业公司虽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相应资质,但在事故发生时,配置的游泳救生员均不在救生观察台执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为此,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阿明父母承担70%的责任,天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天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明显存在监护疏漏

该案的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三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阿明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完全的监护义务,也是其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阿明不慎落水前,是独自在泳池边玩水,此时其父母未在身边陪同和保护,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其落水并呼救,明显存在监护疏漏。

为此,三亚市中院认为,既然阿明母亲单独监护一个小朋友,尚且不能做到100%视线跟随和关注,要求天某物业公司在泳池有多人游泳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完全密切关注到阿明的行为和危险,明显超出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所以作出上述判决。

(法治日报)

因让儿童单独游玩受伤

游乐场担全责

2024年4月,6岁的黄某与其父母一同到某旅游公司运营的游乐场游玩。黄某的父亲购票后,因该园规定1.2米以上的儿童入园无需父母陪同,验票人员没有要求家长进入,黄某独自进入该游乐场游玩。一个多小时后,黄某在游乐场海盗船项目内被海盗船船体撞伤。

事故发生后,黄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黄某的前额皮肤裂伤,其治疗损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黄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旅游公司赔偿

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但当经营者允许儿童独立游玩且未设置有效监管时,应认为其对儿童安全作出了极高的管理、注意和安全保障的承诺,使得监护人有理由相信孩子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某旅游公司未要求及确保原告黄某的监护人入场陪同,视为其对黄某的安全作出承诺及给监护人安全保障信赖,故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极高的安全防护、保障及管理义务,但某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告知、注意及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严重的安全防护疏忽及过失,由此导致黄某在游玩过程中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对黄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宝安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黄某各项人身伤害损失1.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孩子及监护人

不存在过错

法官表示,监控视频显示,黄某坐在海盗船上时,船两头有其他小朋友手动晃船。船头的小朋友跳上船后,黄某下船走到船头,此时船尾的小朋友仍在晃船,致使黄某被海盗船迎面撞击受伤。该游乐设施未设安全隔离区,其间也无工作人员警示、制止。

尽管黄某在游玩时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但鉴于其年龄较小,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规避能力有限,且某旅游公司同意黄某单独入场,故法院认定黄某及其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

(法治日报)

孩子摔伤

保险公司和幼儿园共担责

2022年9月,爱某在幼儿园参与老师组织的弹跳游戏时不慎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

爱某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24年5月带其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爱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该损伤与摔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爱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幼儿园及幼儿园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2024年12月,爱某的父母将双方一并诉至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赔偿7.7万元

幼儿园赔偿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爱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在孩子活动期间疏于看管,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防护义务,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基于幼儿园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的事实,且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未赔偿部分,由幼儿园承担。

经法院调解,三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偿爱某各项损失7.7万元,幼儿园赔偿爱某护理费、交通费等3000元。

法官说法

学校应做好

安全教育和管理

法官表示,幼儿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孩子的自护、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学校应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娱乐、活动设施安全,以降低校园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