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宴请宾客是人情社会的习俗,家有喜事时便会宴请宾客吃饭喝酒。喝酒本属于一种情谊行为。然而,若在酒桌上劝酒、拼酒,一旦饮酒者因醉酒发生事故或受到损害,再好的酒桌情谊有时也不得不面临承担责任的问题。
共饮人有责
醉酒同事被车碾轧
共饮人每人赔8万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因为醉酒同事被车碾轧不治身亡,共饮人每人被判赔8万。
“小孟和小陈喝多了,躺在地上走不了,网约车进不来,我俩就决定把两个人抬到路边再打车……”事故发生后,面对同事小孟去世的事实,小孙后悔不已。
事发当天晚上11点多,小孟、小陈、小李、小孙、小尚五名同事一起在北京一家饭店吃饭喝酒。除了同事小尚只喝了一瓶啤酒外,另外几人一起喝下几瓶白酒,其中,小孟和小陈因为拼酒,喝得最多。
饭后,小尚先行离开,小陈和小孟则已经醉倒,只能由小李和小孙护送两个醉倒的人回到共同的暂住地。为了方便搭乘网约车,小李和小孙决定把两人抬到路边再打车。抬人的过程十分曲折,因为力气有限,两人先把小陈抬到离饭店不远的一处停车场,再将小孟抬到停车场;接着,两人再把小陈从停车场抬到路边安置好,等到两人回去抬小孟时,发现小孟躺的位置变到了过道中间,看起来没有异常,于是便将两人抬上网约车后一同回到暂住地。
第二天,小孟出现尿血,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不治身亡。报警后,法医鉴定发现,小孟可能是被机动车碾轧,造成盆骨骨折、膀胱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通过排查,民警找到了碾轧小孟的司机,小孟家属起诉了该司机,司机被判赔偿近3万元的丧葬费等,保险公司需赔偿上百万元。
之后,小孟家人又将一同饮酒的四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小孟本身具有较大的过错,但是小尚先行离场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小李和小孙在护送途中,将小孟单独抬至无人看管的停车场中,照顾、护送措施明显不当,致使小孟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几名共饮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四人分别需要赔偿小孟家属8万余元。
醉酒后骑车撞树身亡
聚餐组织者被判赔4万
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某日上午11时许,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及他人一起于常熟市某饭店吃饭,席间须某与多人均有饮酒。酒足饭饱后,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饭店。直至13时39分许,须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失去控制与道路北侧的绿化树相撞。事故造成须某受伤,经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须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已属醉酒状态。交警调查后认为,须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未能安全驾控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须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专业机构鉴定,须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后轮制动装置均不能有效工作。此后,须某的家属将参加聚餐活动的陆某、蒋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三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及他人的聚餐活动的组织者系蒋某,其余人员均为聚餐活动的参与者。须某、陆某、陈某在聚餐活动中共同饮酒,在此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被告陆某、陈某存在劝酒、拼酒等过错行为,故认定陆某、陈某对须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蒋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前来聚餐的人员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醒他人适量饮酒、合理劝酒,劝阻酒后驾驶车辆,并对饮酒过多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护送,以保障其安全返家。蒋某没有提醒他人适量饮酒,致须某饮酒过多,并未及时劝阻酒后驾车行为,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须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时须某已达到醉酒状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身的状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电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及情况分析,酌定蒋某承担须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万元的赔偿责任。
共饮人无责
聚餐次日一睡不醒
监控录下关键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的另一起案件中,因共饮人抢夺酒瓶、酒杯来阻止对方喝酒,且进行了合理、适当的照顾与救助,同饮人被判无过错。
和两名同事兼好友聚餐后的次日,黄先生一睡不醒,最终不幸身亡。法医检测结果显示,黄先生心血中乙醇浓度200微克/毫升,系颅脑重度损伤后死亡。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监控画面记录下了酒局中、散场后三人的互动。
当晚酒局上,黄先生和时先生、左先生三人一共喝了一瓶黄先生自带的白酒和两瓶从餐厅购买的啤酒。酒局散场后,先是时先生和左先生搀扶着出了餐厅,时先生又返回来打算搀扶黄先生,但被拒绝。时先生于是又回到门外,和左先生一起等待黄先生出来。
晚上8点半左右,黄先生走出了餐厅,在他走下门口的台阶时,时先生上前搀扶,但是黄先生仍然站立不稳摔倒,后背着地躺在台阶上,被两个同事搀扶着坐在台阶上。
过了一会儿,在时先生转身打电话之际,黄先生起身继续走下台阶,却第二次摔倒,头部撞到了路边的水泥台。
黄先生摔倒后,看似无恙,又自己坐回了台阶,并且可以正常交流。后来,黄先生在时先生、左先生的搀扶下起身。当晚9点多钟,时先生曾拨通急救电话,但据称由于黄先生不愿去医院,最终三人一起回到了时先生家过夜。
没想到,第二天早上黄先生却迟迟不醒。送医后,黄先生的病情急转直下,并在两天后的凌晨不幸去世。
时先生、左先生被黄先生家属起诉后,法院认为,根据监控画面,时先生、左先生并未强迫劝酒,反而抢夺酒瓶、酒杯来阻止黄先生喝酒,因此,二人在同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饮酒之后的种种细节,法院认为,二人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黄先生进行了合理、适当的照顾与救助。最终,法院认定时先生、左先生对黄先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数据
出了事
本人通常负主责
记者注意到,在已发布的多数案件中,法院会认定过度饮酒者本人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甚至90%的责任;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甚至轻微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在5%至30%之间;聚餐的召集者、聚餐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比例通常在1%至10%之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介绍:“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酒后的控制力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知。如果没有清醒的认知,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后果,往往要承担主要的甚至全部的责任。”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生活经验,结合法律原则推定事实、认定责任。“共饮人之间关系如何、饮酒品种、酒的度数、饮酒时间、共饮人的酒量、饮酒气氛、是否存在劝酒斗酒行为等,均可能成为法官的考量因素。”陈晓东说。
□提醒
劝酒别过度
饮后要帮忙
上述案例后果惨重,给饮酒人及其家属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且由于饮酒致害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各方当事人矛盾尖锐。
如何认定共同饮酒人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具体界限是什么?“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存义介绍,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应是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可预见到的,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判断。
林存义提醒,引导合理饮酒,以及对饮酒者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饮酒活动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包括不过分劝酒、不言语刺激饮酒、提醒适量饮酒等;
2.饮酒活动结束后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饮酒者不酒驾,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和救助等;
3.若共同饮酒人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还需对其他饮酒人的饮酒数量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供必要的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