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

“隔代养娃” 该谁买单?

编前: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无暇带娃,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有的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那么,老人带娃该不该收费?年轻人说好了给钱又不给了,该怎么办?

今天的《故事会》就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隔代养娃”该由谁买单。

女儿女婿离婚

老人索要39万“带孙费”

老人帮忙照看外孙女多年,女儿女婿离婚后,老人索要“带孙费”39万元。近日,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起诉女儿及前女婿,要求支付39万元“带孙费”的家庭纠纷。

小静与小黄恋爱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其间,小静母亲老刘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重任。2019年,小静、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一段时间随小静生活,一段时间随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小静生活期间,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2024年,老刘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黄、小静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产生的劳务费3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在本案中,老刘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并非“无因”。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利川法院认为,刘婆婆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此,依法驳回原告刘婆婆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否支持‘带孙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劳务补偿金,或者父母具备抚养能力而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带孙费’作出一定支持。”承办法官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解药,亲情需要双向滋养。(潇湘晨报)

为外孙女垫付医药费

老人状告孩子父母讨要

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案件,老人为要回给外孙女垫付的医药费,把孩子父母告上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

韩先生和李女士育有一个女儿未未,但孩子不幸患有先天性疾病。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母亲一直协助照看未未,并多次为其支出医疗、日常生活等费用。

因未未病情需要长期、固定治疗与照护,开销较大,韩先生把照顾女儿的责任都丢给了李女士和李母,且怠于支付未未的医疗费用。韩先生与李女士就小孩看护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感情出现裂痕,2023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韩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双方离婚后,韩先生既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也不过问未未的身体情况,李女士及李母的经济情况难以支持未未的医疗费及家庭生活费用。2024年5月,李母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和李女士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其累计垫付的医疗费用47209元。

法院审理

孩子父母被判

返还医疗费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韩先生、李女士系未未的父母,两人均不存在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对未未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理应负担医疗费。李母作为未未的外祖母,在对患病特殊儿童的日常协助照看过程中,已经付出了身体与精神上的辛劳,并无再承担经济负担的法定义务,其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各方无明确约定且李母非法定抚养人的情况下,其有权请求被告韩先生、李女士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李母垫付医疗费金额共计47209元。由于该费用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韩先生返还李母医疗费23604.5元,李女士返还李母医疗费23604.5元。韩先生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祖辈带孙辈属“情分”

不属法律范畴的“本分”

祖孙间产生抚养关系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2)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无力抚养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当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老人的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认定为情谊行为。若构成无因管理,老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确了祖辈带孙辈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现代快报)

丈母娘状告女婿

索要近7万“带娃费”

近日,湖南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丈母娘起诉女婿要“带孙费”的案例。

2020年,马某与周某女儿共同生育小孩小洋。由于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其子小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负责照顾,双方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马某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某每月支付周某劳务工资5000元。没想到好景不长,马某遭遇了经济困难,生活开支大,双方协商暂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

马某一开始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给周某,2024年6月后便拖欠支付。经多次催告无果,周某将马某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69500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自己与丈母娘签订的《劳务合同》经口头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某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马某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某一家一起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

法院判决

双方签了《劳务合同》

应按约支付“带娃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

本案中,马某委托周某照顾小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应当支付周某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现马某怠于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周某则有权要求马某支付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给付周某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69500元。

法官表示,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未主动支付费用,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如签署协议或承诺书),女婿与丈母娘则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此外,丈母娘若在带娃过程中存在垫付的抚养开支(如生活费、教育费),则可依据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主张返还。(据湖南高院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