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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亮未成年人保护隐秘的角落

N新京报 北京日报

近日,一名网红主播在与一名5岁女童互动时“开黄腔”,相关争议言论引发公众对其“隔空猥亵”的指控。事后其承认言论不当并公开道歉,称系“无意识脱口而出”,目前账号已被封禁。如今,“触网”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年龄也越来越小,利用网络“隐身”作恶的隔空猥亵犯罪,严重侵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学校、社会该如何防护,共同照亮未成年人保护“隐秘的角落”?

网络用户低龄化

“黑手”趁虚而入

近日,网红主播在与一名5岁女童互动时,使用涉及性暗示的表述,相关争议言论引发公众对其“隔空猥亵”的指控,并在社交平台持续发酵。事后,其承认言论不当,并公开道歉,称系“无意识脱口而出”。平台发布通报称,该主播在直播中向未成年人传播低俗、色情话术,已对其账号实施无限期封禁。

事件也引发公众对“隔空猥亵”的讨论。近年来,伴随我国网络用户低龄化和社交平台泛化,不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频发。

隔空猥亵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性侵类犯罪。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相较于传统猥亵犯罪,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目的仍为满足不法行为人的性刺激,但犯罪场所转变为网络虚拟空间,通过特定的远程聊天工具及多元社交平台,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即便未成年人足不出户,也可能遭受隔空猥亵,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行为人是在网络平台上编造虚假身份,借助“招聘童星”“闺蜜情谊”等幌子,建立与被害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后利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好奇心强、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以金钱引诱、情感操控、恐吓威胁等手段,诱骗或胁迫未成年被害人发送隐私照片或视频。隔空猥亵的打击对象从传统猥亵所要求的直接接触行为扩大至以诱骗、强迫等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因此构成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

手段隐蔽多样

易形成线上线下犯罪链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近年来发布的隔空猥亵案例大致呈现以下特点。

犯罪手段隐蔽多样。部分案件的行为人,借助圈内小众社交APP结识未成年被害人,假借恋爱为名,利用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性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引诱其发送隐私照片及视频等;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在获取被害人隐私照片后为继续作案或避免案发,以公开隐私照片等威胁手段向他们施压,甚至持续索要照片、视频,被害人基于恐惧、害怕等心理,绝大多数未将此事告诉家长,侵害事实难以被及时发现。如在蒋某猥亵儿童案中,蒋某以招聘童星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发送裸照和在视频聊天中做出淫秽动作,并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与其裸聊,后蒋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精神伤害后果严重。与传统猥亵儿童行为相比,隔空猥亵并不发生直接身体接触,很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造成实际伤害,更多的是给他们带来精神伤害。隔空猥亵的受害群体均是未成年人,且实践中被害人多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该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行为人通过诱骗、胁迫等手段实现精神控制,易使未成年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存在线上胁迫转化为线下性侵的风险。在部分猥亵案件中,行为人在线上通过引诱、胁迫等实施隔空猥亵行为,甚至以此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挟、控制,进而在线下实施其他性侵害,形成“隔空猥亵—传统性侵”的犯罪链条,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如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虚构身份添加被害人好友,以胁迫恐吓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裸照,后骆某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与其见面并在宾馆企图实施性侵行为。后因被害人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骆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表面的“自愿” 影响定罪吗?

我国刑法中虽没有“隔空猥亵罪”这一罪名,但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明确了隔空猥亵入罪情形。

此外,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殊性,隔空猥亵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等具有传播可能性,被害人的隐私权随时可能被侵害,而且还有遭受二次侵害的危险,因此该犯罪行为侵犯了未成年被害人多层次权益,如性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解释》中明确,隔空猥亵以“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为前提。

对于行为人要求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视频等行为,需要判断猥亵手段的强制性,即判断是否达到了“胁迫、诱骗”的程度。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最终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要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等行为,由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缺乏性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其不具有性自主意识和性同意能力,如被害儿童基于好奇心或是因物质诱骗等原因发送了隐私照片或视频,因其认知能力不足以理解行为后果,不要求猥亵手段的强制性,行为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行为人以恋爱、交友为名获取被害儿童信任后,要求其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因被害儿童群体前述特征,即使他们表面“自愿”,但仍应视为行为人在该过程中具有支配和主导地位,猥亵儿童罪成立。

□法官说法

合力消除隔空猥亵生存空间

隔空猥亵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合力,尽力消解隔空猥亵生存空间。

在家庭层面,家长应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家长应强化亲子沟通,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交动态,留意他们的情绪变化与异常行为举动,及时发现并规避猥亵陷阱,从萌芽阶段消除隔空猥亵行为。

在社会层面,网络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和审核机制,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监测和过滤,并依法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权限,确保青少年模式有效运转。加强网络监管,及时消除有害信息。通过建立健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机制,为隔空猥亵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