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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断电趴窝 能否退车?

编者按:购买二手车不到半年,发现座椅竟有生锈痕迹,车辆是否为泡水车?经营者是否涉嫌消费欺诈?新车竟两次断电原地趴窝,还查不出原因,能否退车?汽车自燃造成车辆全损,在没有办法确定到底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的责任时,损失应该由谁赔偿?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都与车辆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隐瞒真相销售“泡水车”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某伍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和销售等业务的中介公司,李某系公司唯一股东,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将刚买来不久的“泡水”二手车放在某伍公司销售。2022年6月,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某伍公司员工发布的案涉车辆的推广宣传视频,该视频表示车辆无泡水。

试车后,周某某与某伍公司员工就购车款几经协商达成一致。因刘某欠原某伍公司员工贺某款项,周某某(乙方)便与贺某(甲方)在某伍公司签订了《车辆收购(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为98000元。几个月后,周某某发现座椅有生锈痕迹,通过微信询问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出险记录显示“车辆进水,本车损”。周某某电话询问某伍公司员工,员工表示车辆没有泡水,出险是骗保行为。周某某遂以某伍公司、贺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及损失。

法院审理

二审改判

连带赔偿三倍车价2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方贺某不是车辆的原车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贺某对车辆泡水状况知情。因贺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周某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不支持。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一直以某伍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宣传,周某某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均是与某伍公司的员工协商,周某某与贺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也是某伍公司制作的合同模板,合同签订地、提车地点均在某伍公司的经营场所。贺某作为某伍公司原员工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伍公司员工贺某出售案涉车辆的相关行为及法律后果应当由某伍公司承担。某伍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的公司,应当在出售前对车辆的修理、事故等情况进行核查,如实宣传并告知消费者。刘某将刚购买不久的“泡水车”放在某伍公司,其配偶作为公司唯一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情况,其公司员工也应明知。某伍公司明知为“泡水车”,却在销售过程宣传车辆无泡水,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车辆情况如实告知购买方,在周某某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也未将车辆情况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某伍公司、刘某连带退还周某某购车款98000元,连带赔偿三倍车价294000元。

法官说法

构成消费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法官表示,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领域,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认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就会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该案例严厉打击了二手车交易市场不诚信行为,有利于引导二手车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时,积极主动披露二手车使用、修理、事故、安全性能等信息,净化消费环境。(法治日报)

新车两次电量竟忽然掉到零

还查不出原因

张先生在某车辆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30万元的电车。全额付款购车后不久,张先生遇到问题:正常行驶过程中,该车电量忽然间从51%掉到零,随即原地趴窝了。张先生立即联系销售公司。在销售公司的指导下,张先生将车送回4S店检修,但没能查出车辆故障原因。该车在4S店室内停放一夜后突然又恢复正常。3个月后的一次正常行驶过程中,该车电量再次从35%瞬间掉到零,4S店依然未能检出故障原因。张先生要求车辆销售公司承诺该车不再出现类似情况,被对方拒绝,于是将车辆销售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解除合同,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车辆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先生提供了车辆两次发生故障后销售公司检查反馈和4S店工作人员回复时的录音录像。上述证据证明4S店并未查明车辆掉电的具体原因,也未采取任何修理措施使车辆恢复正常。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车辆的根本目的在于车辆的正常行驶及使用,这种正常使用包含在新疆极寒天气下的正常使用。而张先生所购车辆,先后在秋、冬季节发生电量瞬间掉电为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给车辆使用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车辆已经不能实现张先生购买车辆的根本目的。因此,张先生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车辆销售公司向张先生返还购车款。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与4S店交涉

应保留固定证据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与4S店交涉过程中,4S店往往不会主动向消费者交付相应凭证,如检修结果、故障原因、修理明细表格等。建议消费者有效利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固定证据,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

汽车突然自燃,损失由谁来赔?

2021年6月,A公司自B公司购置了一辆C公司生产的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并就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021年9月,该车辆因出现漏油问题,被送至B公司进行维修保养。次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自车底部突然起火,最终导致车辆完全损毁。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A公司进行了理赔,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经保险公司鉴定,此次车辆起火的原因系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高压共轨回油软管发生燃油泄漏,喷溅出的燃油落至涡轮增压器及排气歧管表面,因油温过高引发自燃。基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车辆生产商C公司及销售商、维修商B公司追偿。

法院审理

生产商销售公司共同赔偿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车辆自燃非因外部环境原因,车辆在事发前一天维修保养,可以排除车辆疏于保养维修导致自燃,车辆自车底开始燃烧,排除驾驶人操作不当导致自燃的情形,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完成系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自燃的举证责任,其有权进行追偿。车辆在售出三个月内出现漏油情况,后车辆因回油软管燃油泄漏自燃,在无法判定回油软管损坏原因的情况下,C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B公司更换油泵次日车辆发生自燃事故,其作为销售者及维修者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鉴于双方均未完成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自燃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最终判决C公司及B公司共同赔偿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C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构建“缺陷产品双轨追责”制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需要完成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后果发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即可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由造成产品缺陷主体进行终局赔偿。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构建了“缺陷产品双轨追责”制度,赋予消费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选择请求权,消费者选择任何一个主体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外部责任上不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体现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防止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互相推诿,影响对受害人的救济。

(山东高法、临沂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