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同事升职请吃大餐、邻居串门添双筷子,这样的饭局大家都经历过,可万一哪天关系闹僵了,这日常交往中的一餐一饭,能否转化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
这不,北京一房东在房客家吃了三个月饭,两人闹掰后,房客将房东告上法院要算“饭钱”。法院审理认为,房客允许房东在家里吃饭,应属好意施惠,驳回了房客的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行为深嵌于我国社会的交往逻辑中,但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发生“好心办坏事”的情况。高原上帮高反的司机代驾,出事了却要赔修车费;顺路捎朋友一程,撞了车自己还得担责任……今天的《故事绘》就来看看好心帮忙到底该怎么帮?
房客请房东吃饭三个月
闹矛盾“秋后算账”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主张被告王某吃了其三个月的饭,应当支付相应饭费,王某则认为张某吃了其院里种植的各种蔬菜,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王某与张某原系房东与租客的关系,由张某承租王某的房屋,后双方因租房事宜发生争议,王某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房屋租金,对此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后张某认为在租赁王某房屋期间,王某吃了其三个月的饭,每天吃两顿,每顿饭按照盒饭标准计算,饭费就能达到三千多元。
王某也认可吃了张某做的饭,但认为每顿饭价值也就几块钱,而且还称张某也吃了自己种植的蔬菜,那些玉米、萝卜、豆角也价值好几千元。双方争执不下,故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三个月的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并未就饭菜单价、提供饭菜时间、具体食谱、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预先约定,法院认为在张某向王某提供饭菜之初双方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允许王某吃饭的行为应属好意施惠,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好意施惠的常见类型包括搭乘便车、为人指路、帮助搀扶、代为投递信件、帮别人指挥倒车、帮忙驾驶车辆、火车过站提醒、约定请人吃饭、邀请看电影等。
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其与合同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双方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仅在事实上达成一致。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则有可能成立侵权之债,如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但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因此对施惠方主观过错层面的要求较低,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此维护社会交往中无偿互助行为的善意本质,防止“人情债”导致人际交往功利化。(京法网事)
司机高反乘客代驾
出车祸修车费谁出?
驾驶人好心搭载他人,途中却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开车,乘车人帮忙开车,又因操作不当造成车祸,谁该为损失买单?
赵刚(化名)在新疆和田县一山区工地工作。2024年5月的一天,他准备下山时,遇到李民(化名)开车送3名工人,遂搭车同行。
途中,李民出现头痛、心慌的高原反应,无法继续开车。车上4人商量后,一致同意由赵刚帮忙开车。谁知,山里突然降雪,道路变得湿滑难走,而赵刚也出现高原反应。就在他减速靠边停车时,却因操作不当冲下路基,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民支付拖车费及维修费等共计3万余元。
不久,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李民要求赵刚赔偿损失,但赵刚觉得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忙开车,拒绝赔偿。2024年10月,李民将赵刚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
“首先,我是助人为乐,在面对突发情况时采取了自救行为;其次,我也是因为出现高原反应才开车冲下路基,这是受客观环境影响造成的。”庭审中,赵刚辩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赵刚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实际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说。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赵刚向李民赔偿1.5万余元。
说法
施惠人未尽注意义务
也不能免责
这起案件中,赵刚开车系为避免李民在身体状况不佳时继续驾驶造成事故而作出的好意施惠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所实施,由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但赵刚作为具备驾驶资格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在高原地区也有可能出现高原反应仍愿意开车,且在驾驶过程中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事故及车辆损坏,致使“好心办了错事”。此外,驾驶人兼车主李民已经出现高原反应,他应该知道赵刚也有可能会出现高原反应,仍将车辆交给他,在选择驾车人员方面也存在过错。
好意施惠是值得提倡的善举,但施惠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能免责。
(新疆法治报)
无偿搭载后出事故
该谁担责?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5月15日下午,平邑县居民管某驾驶小型轿车,无偿搭载李某、王某二人,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管某、张某、李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邑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当日,李某前往平邑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4天,产生多项医疗费用。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管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
说法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
驾驶人应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管某无偿搭载李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在此次事故中,管某未按规定让行、未尽到观察义务且操作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在管某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次交通事故还有伤者王某,法院决定在交强险内应根据损失情况预留适当份额。结合双方车辆属性及事故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赔偿。最终,平邑法院对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综合认定,伤残项下费用(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3000元,医疗项下费用(包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9500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30%比例赔偿,机动车驾驶员管某则按49%比例赔偿。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同时需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在本案中,被告虽无运送原告的法定义务,但在允许原告搭乘后,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保障乘车人安全。搭乘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唯有各方携手,才能让“好意同乘”成为传递善意的纽带,让法律为社会和谐注入更多正能量。(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