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林子琛 海都记者 曾炳光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或者短暂生活,离婚时付出高额彩礼的一方能主张返还彩礼吗?
近日,诏安县法院四都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四都法庭将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以治理高额彩礼为重点,加强以案释法,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积极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姻习俗,树立婚嫁文明新风尚。
短暂生活妻子不回夫家
丈夫要求返还18.8万彩礼
2023年6月底,林某、胡某经婚介机构介绍认识。
同年7月林某向胡某支付彩礼88000元,并于次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办结婚宴席。
登记结婚次日,林某再次向胡某支付彩礼100000元。
不想,婚后双方仅短暂共同生活几日,胡某就以各种理由回娘家生活至今。经林某多次请求,胡某拒绝到夫家与林某共同生活,也拒绝林某到娘家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
2024年9月,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胡某离婚,并要求胡某返还彩礼188000元。法庭上,胡某辩称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八九个月,虽然未生育子女,但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且二人结婚后,婚介机构的介绍费58000元、家庭生活开销,汽车驾驶证培训费等支出都是从彩礼中支出,林某主张要求退回彩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高额彩礼已造成经济负担
判令返还夫家13万元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林某与胡某经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几天后就举行订婚仪式交付彩礼并进行结婚登记。婚前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无法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应准予双方离婚。
至于已支付的彩礼188000元,结合林某、胡某二人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属高额彩礼,且婚前彩礼的给付事实上已造成林某婚后较重的经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离婚后胡某应当退还林某支付的彩礼。返还数额酌情扣除双方为筹备结婚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婚后短暂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支出,故判决胡某应返还林某彩礼130000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4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是确定返还彩礼比例重要因素
彩礼,是对婚姻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祝福,其本质理应回归“礼”而非“财”。
经办法官介绍,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对此有着突出体现。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其中第23条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以收取高额彩礼为目的缔结婚姻,既无法得到幸福的婚姻,更有可能涉嫌“骗婚”“婚托”等违法行为。
大家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共同抵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归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