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平分吗?近期,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引发关注。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不到两年,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其支付折价款。法官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现象如今比较多见,而由“加名”引起的离婚时财产分割争议也频繁发生,那么“加名”是否意味着平分?法律又该如何兼顾公平与婚姻伦理?
今天的《故事绘》结合多起典型案例进行法律解读。
婚姻存续较长
补偿结合贡献
崔某某与陈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
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时间短暂
实际分割低于约定
2019年9月3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赵某与王某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第三人,或者双方亲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登记后一个星期内赵某房产证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9月12日,赵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赵某将该房屋个人名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王某所有,王某接受此赠与,占份额50%,以后如有产权纠纷与登记机关无关。”二人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因多种原因分居。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按照之前约定该房屋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双方就房屋如何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对赵某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所有人是否应补偿对方房屋折价款问题。双方婚后在基于婚前协议书的基础上,赵某将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现系赵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赠与王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后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本着公平原则,由赵某补偿王某部分房屋折价款。现二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16万元,法院酌定由赵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2万元。
律师说法
婚前和婚后房产“加名”
有哪些区别?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介绍,婚前房产“加名”本质为婚前财产赠与,通常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性质。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加名后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需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存续时间等综合判断补偿比例。
婚后“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一般视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有状态确认。即使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加名后房产即转化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仍需考虑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
“婚前加名的分割特点是附条件赠与属性显著,若婚姻存续时间短,法院可能认定赠与目的未完全实现,倾向于降低补偿比例;若婚姻存续时间长,长期婚姻虽无直接出资贡献,但因共同生活时间长、家庭责任分担,法院可能支持更高补偿比例。”韩朝泽说,婚后加名的分割特点是共有财产属性明确,婚后加名一般直接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仍需结合贡献、过错等因素。例如,若另一方对家庭无显著贡献或婚姻短暂,补偿比例可能低于50%。
□新闻延伸
交给老婆保管的工资
离婚了能全部要回来吗?
在婚姻生活中,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会将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那么,当婚姻最终走向离婚,男方是否能将给女方保管的工资全额要回?
原告许柔(化名)与被告罗华(化名)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0000元,罗华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52000元工资问题,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的约定,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000元,罗华主张许柔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原告许柔向被告罗华返还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华商报 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