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黄晓燕)6月22日,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泉州高温津贴已开始发放,符合条件的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每天可领高温津贴12元,其中6—9月可按260元/月领取。
据介绍,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泉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到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