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吴建璋
部分小区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导致处于无物业服务状态。在此情况下,居民委员会能否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临时物业服务人?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居民委员会代签的物业合同有效,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
案件回顾 居委会代签物业合同 业主拒交物业费
2017年,南安某拆迁安置小区建成后,因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缺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无人负责。为保障小区管理有序进行,在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下,该安置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依据法定程序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小区相关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然而,业主黄某某自入住起,始终不认可该代签合同,称其并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居委会依规代签 业主应缴纳欠缴的物业费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本案中,某社区居委会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等价有偿原则,黄某某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缴纳欠缴的物业费。
当小区处于业主委员会缺位、无物业服务状态时,居民委员会有权依法代行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人,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同时,居民委员会在代行职责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与建议权,就相关事项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并公示。
对于业主而言,享受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合同约定的要求,更是维护小区正常管理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必要举措。各方应明确自身权责,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让居住环境更加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