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近日热播的电视剧《长安的荔枝》讲述了唐玄宗天宝年间,上林署的官吏李善德奉命将新鲜荔枝从岭南运至长安以贺杨贵妃生日之事。作为“荔枝使”,李善德既无实权也无助力,屡遭岭南刺史何有光、掌书记赵辛民的阻挠。该剧以荔枝运送为视角,为观众深度还原了唐朝社会历史风貌,其中出现的当时的一些法律现象,值得我们用现代的视角去探讨。
焦点一
买卖通关符牒,可以吗?
胡商苏谅得知李善德需要资金运转荔枝,便提出“买下”李善德手中的通关符牒,以赎回自己被扣押的货船。最终,二人以996贯钱的价格进行了交易。
无论依照当时或现在的法律,买卖通关符牒都是不允许的。剧中,李善德基于其控制的通关符牒,实际上已经获得了特定区域内的通行免税的权力,而这一权力与其担任的“荔枝使”这一职务密切相关,李善德利用自己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胡商苏谅的钱款并将符牒给予苏谅使用,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焦点二
随意调配资源 可能构成何罪?
从岭南转运鲜荔枝至长安,成功率低且耗费巨大。但右相为了一己私心不顾百姓生计,随意调配资源,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几千户农户遭到强征之苦。
右相等官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焦点三
强行低价收买荔枝 官员违法吗?
经过多次实验后,李善德找到了转运荔枝之法。但在转运的各个环节,官员们为了中饱私囊,都要从中“捞”上一笔,还以不合理的价格强行收购荔枝,导致整个荔枝园被毁。
如果官员在收购时压低荔枝价格并要求必须交易,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强迫交易的行为。若同时符合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可以抢劫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焦点四
故意加高了成本 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李善德的测算,转运两瓮荔枝要花费七百贯左右的费用。但右相做账时,故意加高了成本,多出的费用则全部进了自己的私库。
转运荔枝这一特事特办的行为缺乏制度性约束,因此相关官员借此机会中饱私囊,依据现行法律,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三万元至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焦点五
面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当代打工人应如何应对?
剧中,上级要求在六月一日前将岭南新鲜荔枝运至长安作为皇帝给贵妃的生日贺礼。新鲜荔枝一旦采摘离枝,“一日而色变,二日而香变,三日而味变,四五日外色香味尽去矣”,且古代交通、仓储条件落后,岭南高州(今广东高州市)距离长安五千余里,故该任务实难完成。而若不能完成,则会被追责,所以众人均避之不及。最后,剧中部门领导将上级公文“荔枝鲜”篡改为“荔枝煎”(一种耐储存的果脯),欺骗李善德接受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实,职场打工人时常会遇到客观上难以完成的工作任务,倘若剧中的工作要求发生在现代,相关法律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不能“任性”解约,还需要综合考虑工作难度、未胜任工作次数、培训或调岗后的工作能力等情况,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因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此,如果李善德等打工人生活在现代,即使未完成运送荔枝任务,考虑到其日常工作优秀,曾挽救“单位财物”(皇帝珍爱的花卉),多次为单位争得荣誉,且对本次高难度工作已尽全力,单位也不能直接将其开除。
焦点六
李善德在奔赴岭南之前 立下的《继书》效力如何?
受命后,李善德认为自己无法完成任务,有损皇家体面,更会丢掉性命,导致爱女无人照顾。友人韩十四、杜甫建议“将女儿过继给一个信任的人”,故李善德在启程前立下《继书》,提前安排后事:“立过继……今将爱女袖儿托付给妻弟郑平安;李善德所遗一切房产、财物等项俱归袖儿所有……立承继字人李善德。”那么,现代法律又是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呢?
此处,李善德的《继书》包括两层意思:
第一,身份关系。由“过继、托付”等文字可知,李善德想将袖儿送养给妻弟郑平安。第二,财产关系。由“财物”等文字可知,李善德想要同时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剧中,李善德手写的《继书》可视作自书遗嘱,但由于内容过于简略,且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格式要求,故自书遗嘱不生效。而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因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目前只剩下女儿袖儿一人在世,所以李善德最终还是能够实现由袖儿继承全部财产的愿望。
(法治日报 人民法院报 北京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