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侦查题材电视剧《以法之名》迎来大结局。该剧被称为《人民的名义》2.0、《沉默的真相》升级版,讲述了检察官洪亮(张译 饰)、郑雅萍(蒋欣 饰)等人对万氏集团涉黑案复查时发现疑点,抽丝剥茧还原真相,最终成功扫黑除恶、打击贪腐的故事。
剧情1
庭审现场突然喊冤
法庭内乱作一团
剧中,在万氏集团涉黑案庭审现场,坐在被告席的万氏集团原法务总监张文菁突然起身,高声为集团负责人万海喊冤。此时,坐在旁听席的万海家人一同附和,受害人家属则与他们针锋相对发生争吵,法庭内顿时乱作一团。
张文菁和万海家人的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说法
扰乱法庭秩序
将受法律惩罚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谷雨表示,法庭审理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代表着国家形象和司法权威。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扰乱法庭秩序都会受到法律惩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剧情2
被告人自称不是黑社会
扫黑除恶是剧情中的主线,庭审中,被告人张文菁喊出“万海无罪,我们不是黑社会”。如何认定扫黑除恶中的“黑”和“恶”?
说法
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组织”如何认定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剧情3
检察长接到匿名举报信
剧中,海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放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称东平市公检法存在全链条失守的情况。省检察院决定成立指导小组。本来申请离职的检察侦查检察官洪亮,临危受命,与郑雅萍等人组成指导小组,即刻到东平市指导和推动“万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办理,同时调查匿名举报信上的内容。
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会成立“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说法
这些情况下
检察机关成立“指导小组”
河南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李涛介绍,检察机关通常在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敏感案件、跨区域案件时,成立指导小组。
像剧中,相关的被告人当庭喊冤,可能存在着重大疑难的案件,本身就是涉黑案件,所以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案件办理的质效,会成立案件指导小组;新型的案件,比如一些新型的电诈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这些案件可能涉及民生群体的利益,为了妥善处理,成立指导小组;跨区域的案件,可能存在管辖的交叉、证据的收集分散,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协调、统一司法尺度,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成立指导小组。
剧情4
同学涉案好友身亡
指导组副组长为何不避嫌
剧中,洪亮与匿名举报信中提到的东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人骏、死亡的检察官乔振兴是同学、好朋友,省检察院不仅没有“避嫌”,反而任命他为指导小组副组长。
说法
专业化选任重能力
监督机制确保依法履职
辽宁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闫亚芹介绍,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的专业化、组织化措施,核心在于发挥专业指导,强化监督协作,确保案件质量,而非仅从私人关系层面简单考量。这里的“好朋友”实质上是省检察院精挑细选的业务能力突出、值得信赖,且与本地检察机关或承办检察官合作默契、沟通顺畅的业务骨干,核心是专业能力和工作信任度,一切工作都会在法律框架和组织程序内进行,有回避制度作为坚实保障,并且检察机关自身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都会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
剧情5
指导组副组长
竟赴“保护伞”家宴
剧中,指导小组一到东平市,副组长洪亮就被东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人骏以与老同学叙旧为由请到家中吃晚饭,而李人骏,恰恰是举报信中所说的真正的黑社会的“保护伞”。
剧中,虽然指导小组组长郑雅萍警示洪亮,不要与被调查对象私下接触,但洪亮还是依约到李人骏家“吃饭”。老同学相见,不免对另一位老同学乔振兴的死唏嘘不已,洪亮想着举报信中对李人俊的指控,李人骏夫妻则对指导小组此行目的表示“好奇”。
实践中,这种“饭”能吃吗?检察侦查检察官办案期间,能与被调查对象接触吗?
说法
调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
须经检察长审批
李涛介绍,检察机关专业化的队伍建设,普遍都是政法学校(专业)毕业的,同学比较多,像这种情况的处理,一般都要向领导汇报。比如,当同学作为被查对象的时候,接触同学如果不向领导汇报,是违规的。
闫亚芹说,实践中,洪亮应该汇报的领导不是指导小组的组长郑雅萍,而是检察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核实阶段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尤其是二人之间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比如剧中这种好朋友、同学,还有亲友等。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司法系统的每一次“刀刃向内”,都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闪耀光芒。
(央视新闻 新疆法治报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