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华社 人民日报 上海证券报
修订价格法在2023年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内容。
受访专家分析,修正草案增设了多条与“反内卷”相关的款项内容,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内卷式”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明晰了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对执法部门开展价格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进一步完善
政府定价制度
修正草案坚持稳中求进,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制度。
从内容看,修正草案保持了价格法的章节框架稳定,集中修订各方面共识度较高的内容,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可以凝聚最大共识,提升修法效率。其中,关于政府定价制度的修订条款,秉承稳中求进的原则。
随着我国价格改革的深化,政府定价范围基本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基础制度规则逐步完善,定价程序也愈加规范。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定价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关于具体定价范围、权限、程序等在《中央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修正草案也吸收了政府定价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将具有普遍重要性的规定纳入价格法条文之中。
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确认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使政府定价方式更加多样化,且明确了定价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来确定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水平,从而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另一个亮点是将成本监审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了成本监管的法律基础,提高政府定价行为的科学性。
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修正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管制度。
我国的价格改革是一个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过程,在放开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同时,也在同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从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正常的价格波动是市场自身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但市场失灵则可能导致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因此,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可或缺,对价格监管方式改进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我国价格法对市场价格的管理、监督需要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得以实现,这一规制逻辑应予以坚持。价格法是通过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调整来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其中规范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核心制度设计之一。修正草案结合实践需要,完善了关于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并将部分条款的规制范围由商品扩大至服务。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涌现,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诸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超出了原价格法既有条款文义所能解释的范围。对此,修正草案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还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强制捆绑、收取不合理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
综合整治
“内卷式”竞争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修正草案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该条款的修订,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适用主体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为加强低价倾销执法、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了法律支撑。
明码标价是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交易的重要前提。修正草案加重了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提高了10倍,同时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增设成本调查制度。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明表示,修正草案强化了执法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的职权,提高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重点回应了汽车、光伏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捆绑销售、低价竞争等,有助于推动改变汽车、光伏等行业长期以来以“价格战”抢市场的市场策略。
“修正草案优化了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为后续系统性推进‘反内卷’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张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