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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背景音乐 要赔吗?

编者按:企业制作发布短视频时,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构成侵权了吗?博主拍摄分享的网图其他人可以随意下载使用吗?微短剧一集几分钟的“爽感”让观众们直呼“很上头”,但微短剧侵权现象日益凸显,那么“偷偷搬运”微短剧违法了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网络视听作品侵权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用未授权背景音乐

短视频侵权了

2023年10月底,韩国S娱乐公司出具《授权书》和《公证书》,将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音乐作品授权给A公司,约定该授权为独占性授权,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授权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同日,A公司出具《授权书》和《公证书》,将上述音乐作品授权给广州市B公司,约定该授权为独占性授权。案涉音乐作品《N》在授权范围内。

2023年8月30日,B公司发现C公司在2022年6月16日、6月20日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2个短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与音乐作品《N》高度相似,时长约20秒。B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对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综合考虑侵权情况

判定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B公司是否为本案原告适格主体。根据B公司提交的专辑出版登记信息、专辑封面版权标注信息,均显示音乐作品《N》的著作权人为S娱乐公司;另外,基于S娱乐公司和A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B公司享有案涉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因此,B公司为本案原告适格主体。

鉴于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及C公司的违法获利,同时案涉音乐片段对该视频的点赞量与关注度的影响均较低,故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知名度与传唱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及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C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C公司为被告适格主体

侵犯了作品传播权

法官表示,关于C公司是否为被告适格主体以及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音乐作品《N》系韩国某演唱组合演唱的歌曲,其所包含的词、曲、旋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出创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可以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其次,C公司称音乐作品《N》是从其他发布者处获取,但C公司未能举证该发布者是否获得权利人授权,也未证明C公司是否获得该发布者许可。因此,C公司为本案被告适格主体,侵犯了B公司关于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治日报)

“偷偷搬运”微短剧被索赔50万元

2023年6月9日,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据该视频公司提供或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短剧。双方确认微短剧剧本及其他相关文字作品、短剧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由某视频公司享有。

2023年6月20日,以小说《重××》为剧本,改编拍摄的网络微短剧《恰××》在某榕公司短剧管理后台上架。精心制作的短剧上线后广受观众喜爱,权利人某视频公司却发现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完全一致!某短视频APP的搜索结果显示,用户甚至以为《这××》是微短剧《恰××》的别名,某短视频APP中微短剧《这××》的跳转链接将用户引导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小程序。其后,某视频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审理

发布完全一致微短剧 科技公司赔偿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二三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并且对第18集至第99集的观看进行收费以此获利,侵犯了某视频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

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应受到著作权法全面保护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微短剧作为新事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然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则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进行微短剧的摄制工作,呈现出的作品《恰××》有连贯的主线、独特的情节以及原创的拍摄角度和画面,具有文艺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网店擅自下载网络照片 构成侵权并赔偿

当下,不少人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分享自己的生活等内容成为博主,那么博主拍摄分享的网图其他人可以随意下载使用吗?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擅自使用他人穿搭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肖像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

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赔偿3000元

黄某系某社交平台的服装摄影博主,邓某系某购物平台网店店家。2024年7月至8月,黄某发现邓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含其摄影作品及肖像权的主页图用于商业宣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在公证处对邓某经营的店铺涉嫌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经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固定了邓某的侵权事实。2025年6月3日,黄某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某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与邓某沟通过程中,其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侵权。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为其释法说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邓某同意赔偿黄某3000元,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邓某现已付清了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

随手下载图片进行商业宣传

侵犯了他人肖像权著作权

法官表示,随着电商行业和大数据的发展,人们为了分享日常生活、表达个人热爱等会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照片或者视频,这也让自然人的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一些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网络上随手下载图片、视频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著作权,也让市场秩序遭受破坏,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同时需要注意,并非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就不侵权,比如为了恶搞、侮辱、诽谤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此外,作为权利人一方,发现他人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使用。(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