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享受美食是人生一大乐事。不过,意外总是不期而来,一些不常见的侵权行为,可能在饭桌上出现。那么,吃出事谁来担责?
男子“吃馒头噎死”
保险该赔吗?
一口馒头竟成了保险理赔争议的焦点?48岁的潘先生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死亡,在处理完后事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全额理赔,被对方以“猝死非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这究竟算一起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
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潘母因事发突然,受到了不小的惊吓,在邻居的协助下才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病史载明,救护车到现场时,潘先生心跳已经停止。“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等家人将遗体火化后,才想起曾在2017年为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潘先生,保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为10万元。
家人以医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由,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合同中还对猝死进行了详细释义,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据潘先生的既往就诊记录,他存在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死亡原因为猝死,且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理赔。
由于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潘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说法
猝死不等于
意外伤害险免赔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格式条款将猝死作为意外伤害险的免责情形,但实践中对于猝死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强调死亡的突发性和诱因为自身疾病,而保险条款通常只强调死亡的突发性,却将猝死的诱因进行扩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医学实践中,对于突发、死因不明的患者,则通常在死亡证明书中将死因列为猝死,可见猝死可能是疾病亦可能是非疾病所致,对于非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此外,此案中家属早早将遗体火化,无法进一步鉴定潘先生的猝死究竟是哪一种原因所致。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急救病史资料,结合事发在场被保险人家属的陈述等事实,推断被保险人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吃馒头被噎到导致窒息死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仅凭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潘先生是吃馒头导致的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此前已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通融赔付两万余元;要想获得更多赔偿,需家属提供进一步的补强证据。
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共计支付约半数理赔金。
饭菜吃出苍蝇
可十倍索赔?
你是否曾经在外吃饭时发现令你反胃的东西?近日,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品安全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诉称,某日晚上,其带着孩子到许昌市魏都区某饭店吃饭,点餐鲜炒公鸡一份(68元)和饮料一瓶,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只苍蝇。原告报警并投诉至12345,支付餐费73元后离开。后经调解未果,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食品中出现苍蝇,为消费者提供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故对原告的损失按就餐费用68元的10倍680元的赔偿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有权索要十倍赔偿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餐饮店确认存有卫生问题,食物中有苍蝇,即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自然难辞其咎,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要10倍的赔偿金。
“拼死吃河豚”
3天连吃5家后索赔
河豚味道鲜美,但因其内脏、血液等有剧毒,往往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食用风险。但江苏省泰兴市一男子在短短3天内连续在5家饭店食用河豚,随后向监督部门举报,并到法院起诉,要求饭店“退一赔十”,最近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冯某和朋友前往泰兴某饭店就餐,经饭店介绍河豚为该店特色菜,就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在河豚上菜时,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
经朋友提醒,冯某得知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吃完后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该餐饮店被罚。但在之后的3天时间内,冯某和朋友在泰兴5家不同饭店吃饭,都点了菊黄河豚,无一例外都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他4家饭店被其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冯某表示,被告的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几家饭店则辩称,从冯某3天内到5家饭店都点菊黄河豚的行为来看,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所谓的“职业打假”,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院审理
“知假买假”
不支持10倍赔偿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尚未放开加工经营、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问题,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被告在内的经营者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对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依法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然而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虽然其在点选菊黄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显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鼓励和提倡。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法官说法
在生活消费范围内
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吴翔介绍,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加工环节作了严格要求,且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的范围。店家违规售卖,理应受到处罚。“根据原告冯某自述,去被告的店家购买系‘专门奔着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确系知假买假。”吴翔表示。
2024年8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进行规制。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综合法治日报、新闻晨报、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