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青年报 澎湃新闻 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号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涉及老年人的继承纠纷、合同陷阱等法律问题日益凸显,那么,如何帮助老年人看清法律风险、守住“钱袋子”、护好“家底子”?10月是全国“敬老月”,今天的故事绘,为你梳理法律风险点,让老年人避免踩坑。
将承租资格让与女儿
多年后被要求腾房
周先生自20世纪60年代起,便承租了一处直管公房,与妻子、女儿共同居住。2003年,周先生的妻子去世后,他与女儿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女儿。此后,周先生再婚,且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
2021年,周先生被诊断出患有癌症。2022年,其女以三项理由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腾退该承租公房。这三项理由分别是:周先生长期“霸占”涉案公房、周先生再婚配偶的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周先生另有住处。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子女行使权利不得违反赡养义务
周先生的女儿虽然是公房承租人,但其承租权源于父亲周先生的让与,现周先生已年迈并患有重大疾病,她更应尽力对周先生赡养扶助,陪伴父亲安度晚年。在当下时机要求周先生腾退房屋,违反了赡养义务,将造成逃避赡养的实际后果,属于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
另一方面,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时,也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面临的困难,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对老年人的经济、精神生活做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在住房方面,不能强行要求老年人迁居至条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行使权利应合法、合情、合理,不得因行使权利违反赡养老人的义务。
妹妹当哥哥监护人
却卖了他的房
当老年人因为年迈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管理财产,该由谁来当监护人?
北京的刘某年事已高,其独生子已去世,刘某日常生活起居由儿媳妇董某照顾。刘某两个妹妹于2022年7月将刘某接走,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依法指定二人为刘某的监护人。在担任监护人期间,两人将刘某所有的201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此后,两人与董某之间发生多起纠纷。董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售房款的三分之二款项,被转至其中一人女儿的账户,用于为其女儿缴纳保险费等。上述资金流转行为表明,二监护人并未以维护被监护人刘某利益为出发点处分财产,反而存在随意处置、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违背监护人应负的法定职责与诚信义务,故依法判决撤销两人的监护人资格。
以案说法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监护人资格被撤
我国监护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身体机能与认知能力逐渐衰退,部分老年人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管理个人财产及决定自身生活事务,处于弱势地位。正因如此,监护人更应恪尽职责,以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审慎管理财产、安排生活,确保其享有尊严、安宁的晚年生活。
监护职责并非仅为法定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与道德责任,监护人如有侵害被监护人利益之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签了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管理人如何定
史某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史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
史某某去世后,某养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某区民政局称:某养老院与史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区民政局辖区。
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养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护记录可以表明某养老院真实履行照料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履行。史某某虽在某养老院生活一年之久,但其间频繁外出,居住在其他地方。而且,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户籍所在地,故以户籍所在地为其生前住所地为宜。
以案说法
保障遗产处理有序开展
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身晚年生活予以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愿应予尊重、保护。法院对老人遗产所在地、实际居住情况等综合考量,认定老年人的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保障了遗产处理的有序开展。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主任陈凯表示,本案明确了在无法定继承人时,如何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来保障协议履行和遗产处置。
首先,它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资格,使履行了扶养义务的机构有权启动程序;其次,法院综合户籍、主要财产所在地等认定“住所地”,为类似复杂情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