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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账单 法律怎么算?

编前:妻子全职居家,照料家庭陷入经济困境,诉至法院向丈夫主张扶养费;带孙女6年,奶奶起诉要求75万“保姆费”;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父亲以“不跟自己姓”为由,拒付抚养费……三个案例看似各不相同,却共同指向了家庭中责任与付出、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法律为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划定了清晰的底线,基于血缘和婚姻的责任,不因分工不同、亲情纽带或姓氏变更而消失。而司法裁判在“明规矩”的同时,也始终努力“存温情”,力求在保障付出者权益与维护家庭人伦之间找到平衡。

全职妈妈的“薪”事

法律来“撑腰”

2022年,安徽的赵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育有一女。2023年,二人生育一女。为更好地照料家庭,刘某婚后选择全职居家,承担了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的全部责任。家庭生活开支主要依靠赵某不定期给付的生活费。

2025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此后,赵某开始减少给付生活费的频次及金额,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期间,刘某被诊断出患乳腺结节。

因婚生女年仅2岁,且自己无独立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与保障自身医疗需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赵某与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刘某自生育婚生女后即全职居家,承担了全部家庭照料责任,后又确诊乳腺结节需进行治疗。虽该病不是重大疾病,但婚生女年仅2岁,需刘某日夜照护,因此刘某无法外出工作,其既无经济收入,又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

而赵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综合其收入水平、家庭负担情况及当地生活成本,法院判决赵某自2025年8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1500元。

说法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当前,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尚未完全改变,不少女性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机会,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和扶养责任,其劳务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认可与尊重。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因一方未“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即使承担家庭劳务的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但因客观情况(如需照料婴幼儿、老人等)无法实际就业获取收入时,另一方仍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契合了民法典确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精神,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夫妻双方树立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带孙女6年 奶奶的“辛苦费”该不该给?

新疆的徐阿姨是杨某(男)的母亲,杨某与张某(女)曾是夫妻,二人育有女儿小敏(化名),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杨某、张某工作繁忙,自2016年小敏出生后,奶奶徐阿姨便参与照料。

2022年7月,徐阿姨以“二人曾承诺支付‘保姆费’未足额履行,且自己垫付多项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姆费”75.28万元及垫付的医疗费、生活用品费等。

庭审中,徐阿姨说自己带娃是有偿服务,有杨某的书面承诺及二人离婚前的协商录音为证。张某则称,亲情互助不能物化为商业服务,且录音仅是协商过程,未形成最终协议。

说法

祖父母无抚养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徐阿姨参与照料小敏期间,并非全程单独照料,部分时段与张某或杨某共同照料,小敏也曾随母亲张某单独生活,照料模式存在“共同照料”与“分别照料”交替的情况。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中,二人由于工作原因,常年依赖老人照顾孩子。虽然徐阿姨基于亲情自愿所为,但其在儿子、儿媳健在且未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无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负担其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杨某出具的书面承诺,法院认为,家庭成员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若将家庭成员间一般性互助行为简单物化为合同之债,不仅损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也动摇了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庭存续的基础,与我国传统所认可的价值观相悖。最终酌定二人支付徐阿姨六万多元。

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 父亲就可拒付抚养费?

天津的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旭(化名)。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小旭改为母姓。后赵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王某称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孩子父亲一直躲着。2025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旭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小旭的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小旭的父亲表示,拒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小旭改了姓氏。

说法

子女姓氏变更

非拒付抚养费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法理底线不容突破。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方面向赵某释明法律后果,让他清楚拖欠抚养费是违约,是违反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尽量通过调解减少父母双方矛盾对孩子产生的影响。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10月到2025年6月欠付的抚养费138100元;同时,考虑到赵某经济收入及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同意抚养费从2025年7月起,降至每月1000元,直至小旭18周岁。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抚养费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变更姓氏而消灭。本案中子女姓氏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综合人民法院报 潇湘晨报 CCTV今日说法 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