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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师生校园安全法治防护网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一审,明确教师可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措施

海都讯(见习记者 蔡怡晴) 校园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石。11月25日,《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此次修订不仅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也是适应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部分学校、家长与学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独特性和专业性缺乏足够认识的现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等;增设可以申请休学及应当休学的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厘清了欺凌行为的边界,规范欺凌行为认定和处置工作;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的处理措施,细化处理流程;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增设性侵害防范条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多,而校内人员密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学校有必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疏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此外,针对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不敢管、不愿管”的现实困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中小学校教师可以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措施,遵循违纪行为“从轻到重”的逻辑顺序,列明各类具体惩戒措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可操作性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