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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奇约

编前:女子向同事借钱时承诺,“等我结婚就还钱”。以未来婚姻作为还款条件,可靠吗?

生意伙伴对一笔还款有争议,只要“对天发誓”没收到还款,欠款人就如数还款。“对天发誓”可作为证据吗?

丈夫手持三张妻子在公安机关写下的借条,要求偿还150万元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今天《海都故事绘》三起看似特殊的案例,映照出民间借贷中最普遍的法理人情。从同事间的“结婚还款”承诺,到生意伙伴的“对天发誓”,再到夫妻婚内的“明算账”,纠纷的根源往往在于“信任”遭遇了模糊约定或证据缺失。无论关系亲疏,借款时清晰的契约与完整的证据,才是对双方权益最坚实的保障。

向同事借款

竟约定“结婚时还钱”

“等我结婚就还钱”,如此不靠谱的约定还款期限,竟真的写进了借款协议。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就调解结案了这样一起案件。

梁某与小娟系同事。2022年2月,小娟以“信用卡还款困难”为由向梁某借钱。梁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陆续向小娟转账69000元。小娟则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又加上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上约定“待结婚时,用彩礼钱偿还梁某借款69000元”。转眼3年过去,梁某没等来还款,反而是小娟离职后主动切断了与梁某之间的联系。更让梁某意外且气愤的是,当初小娟借钱是为了在市区购置房产,并非用于偿还信用卡,两人共事期间,小娟还以同样的理由向多名同事借款均未还。

梁某无奈,将小娟起诉至金银川垦区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小娟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89880元,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小娟名下的银行存款。

庭审中,双方辩论焦点集中在“结婚时还款”这一条。小娟辩称:“我都三十多岁了,最迟一两年的时间,肯定能结婚,到时候收了彩礼,第一个还钱给你,你急什么?”她认为,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即待小娟结婚时使用彩礼偿还借款,梁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我好心借钱给你还信用卡,结果你却是去买房子,这不明摆着骗人吗?”梁某认为,小娟欺骗在先,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承办法官向小娟指出,对于“结婚时还款”这一约定,该条款本质是双方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即以小娟结婚作为还款时间。然而,这一期限取决于小娟是否结婚、何时结婚,属于不确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梁某向小娟催讨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同时指出,小娟在借款时声称用于偿还信用卡,实际却将资金用于购房,这一行为虽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的效力,但确实违背了诚信原则,成为导致双方信任破裂、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小娟表示,她的银行卡内有48000元被法院冻结,只要梁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她会在第一时间将该笔款项转给梁某,剩余款项则在一个月后支付,总计向梁某支付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89000元。

梁某同意了这一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

借款时关键条款

应签订详细

承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时,谨慎行事至关重要,尤其是当借贷关系中掺杂感情因素,更应保持头脑清醒,一纸内容约定明确的借款(欠款)凭据,胜过万般感情。借款双方应当签订详细、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妥善保存好转账记录、借条、欠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方能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治日报)

借条上神奇消失的8000元

“对天发誓”能作为证据吗?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周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可消除笔迹”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这起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2022年的鱼饲料交易。原告匡某某长期向被告汤某某供应鱼饲料,经过2022年8月13日的结算,双方确认汤某某尚欠货款51000元。为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汤某某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在接下来的数月里,汤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就在这看似顺利的还款过程中,一个意想不到的争议点浮出水面:原告坚称被告仅还款23000元,尚欠28000元;而被告则声称已还款31000元,其中一笔8000元的还款曾被原告用可消除笔在借条上备注,如今这笔迹已随着时间推移神奇消失,无从考证。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匡某某对被告提出的“用可消除笔备注”之说予以坚决否认,而被告汤某某除了口头陈述外,无法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证明这8000元还款的存在。就在案件要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时,被告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建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传统的方式——发誓,来了结这个争议。他承诺,只要原告愿意发誓确实没有收到这8000元,他就愿意如数偿还28000元欠款。

这一提议虽不在常规司法程序之内,却体现了乡土社会中对诚信的珍视。承办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且不违背司法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在法庭院坝中完成了发誓仪式。这一传统诚信表达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28000元。(法治日报)

婚内“明算账”

他手持借条起诉妻子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丈夫手持三张借条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50万元借款。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婚内AA制协议书》,约定“婚内有一方需要资金,另一方给到对方时,需要打欠条,日后需要偿还;在婚姻期间,如果一方给对方借钱,必须打借条,也必须按还款日期还给对方。”

庭审中,原告翟某提交《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电话录音四份、银行交易流水若干,证实被告李某将二人共有房屋抵押借款73.5万元用于个人事务并担保案外人债权98.2万元、4万元,原告翟某已代被告李某消除房屋抵押并偿还多名案外人借款。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翟某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今借翟某50万元,用途:经营性用款,3年内还清,借款日期2021年6月30日”“今借翟某50万元,用途:生意周转。借款日期2022年8月30日,2年内还清”“今借翟某50万元,用途:经营性使用。借款日期:2023年6月27日,3个月还清”。

通过视频录像查证,以上三份借条均系被告李某在公安机关所写。原告翟某起诉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

法院审理

妻子应返还

向丈夫借的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所出具的借条系在公安机关书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后,符合借贷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翟某提交的《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借条、银行流水回单、借记卡明细清单、通话记录及庭审陈述,能够证实原告翟某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出借资金的来源。另,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借资金并非一次性出借,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后经结算形成。综上,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李某出具借条后,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故原告翟某主张被告李某偿还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借条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在处理婚内借款时会与普通的自然人借款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具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而出具借条,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该借条应受法律保护。另,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山东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