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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位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不幸离世后,“不能用自己的钱买墓地”一事冲上热搜。据了解,蒋女士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早逝,一人长期独居,未在生前指定监护人、暂未发现有法定继承人的她,“身后事”该如何处置?
事件
独居女子离世
“身后事”引关注
住在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12月14日因病离世。因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她的个人遗产处置和身后事操办引发争议。其远房表弟吴先生希望用遗产为她购置墓地并举办追思会,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该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且具体标准需经法院审理确定。
12月21日,上海虹口区发布通报,称相关善后工作正稳步推进,全力守护逝者尊严、保障相关权益。蒋女士所在居委会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会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送逝者安详最后一程。
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据媒体此前报道,蒋女士因突发脑溢血于今年10月入院,远亲吴先生与其公司共同垫付了医药费,但她最终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身边无近亲属。其生前好友及吴先生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并提出疑问“为何无法用遗产购买墓地”。
律师析案
无主遗产处置 情与法的边界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这一事件不仅牵动着当事人亲友的情感,更暴露出现行法律在面对特殊个案时的空白与张力,以及基层民政部门在履职时的审慎与困境。
在此案中,虹口区民政部门扮演着关键而复杂的角色,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其法定职责在于清点并保护蒋女士的遗产、清偿蒋女士生前债务和税款,最终将剩余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其履职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蒋女士遗产流失、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杜绝任何“滥用”或“不当处置”遗产的风险。
因此,当面对吴先生提出的“用遗产购买墓地”这一诉求时,民政部门的谨慎态度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根源。实践中,丧葬事宜虽属必要,但“购买墓地”这一具体行为,其费用标准(如墓地的档次、价格)、性质(属于必要丧葬费用还是带有纪念性质的后续安排)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若民政部门作出决定从遗产中划拨一笔可观的费用用于购买墓地,可能面临“未尽审慎管理职责”的质疑。在此情况下,民政部门主动将“合理范围”的认定提请法院裁决,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权力机关对程序正义的恪守,是其规范履职的选择。
吴先生的处境代表了社会公众最朴素的情感和伦理期待。本案中,吴先生作为远亲,在蒋女士危难时伸出援手、垫付医疗费,并愿意为其操办身后事,其行为本身值得赞许。其诉求“用逝者自己的钱,体面安葬逝者”,也完全符合“入土为安”的传统伦理观念和人之常情。但是,在法律层面,吴先生却面临着双重身份障碍。
首先,吴先生并非蒋女士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吴先生无法直接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权利或处分蒋女士的遗产。
其次,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该条例虽明确了吴先生作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可以作为蒋女士的丧事承办人,但并未解答吴先生的顾虑,条例未对办理丧事(包括追思会、购买墓地等)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明确界定。区别于吴先生所垫付的医疗费,丧葬支出没有明确的合理边界,吴先生亦无法自行决定从遗产中报销一笔未经确认的费用,这使其陷入了“出力又可能无法补偿”的尴尬境地,而医疗费属于明确的债权,依法应从遗产中优先清偿。
建议
未雨绸缪胜过事后博弈
朱长江表示,蒋女士的遭遇,对当前社会中逐渐增多的独身群体、失独家庭以及选择不婚不育的人士来说,无疑敲响了沉重而现实的警钟。这一案例凸显了在个人丧失行为能力或离世后可能面临的复杂法律与伦理困境,因此提前进行周全的法律安排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建议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处于上述状况的人,应积极主动、尽早启动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划。
具体而言,可通过订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遗嘱,清晰指定遗产的分配对象——不仅限于传统亲属,也可以包括亲密朋友、长期伴侣甚至慈善机构等非亲属受益人,同时还可以在遗嘱中详细表达关于丧葬方式、仪式的具体意愿,并提前安排相关费用的来源与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意定监护协议是另一项关键的法律工具,它允许本人在意识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选定值得信赖的个体或组织,在未来自己失能时担任监护人,代为处理医疗救治、生活照管及身后安排等重大事务,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个人意愿的实现。
部门解答
谁能当“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比如李老伯是一名户籍在上海市的孤老,不幸离世,没有继承人,他生前住所地的区民政局依照法院判决,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居委会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
根据2024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分配和处置遗产等。
民政部门如何当“遗产管理人”?
根据《意见》,需要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指定。
这里提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主动承担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比如李老伯的远房亲戚张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长期关心照护他,张先生虽然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继承人,但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会否被“收归国有”?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当遗产管理人后,会先依法清理、管理遗产,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分配——比如有人帮逝者操办了丧事、花了费用,或者和逝者有债权关系,这些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从遗产里支付。
只有等所有该处理的都处理完,还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才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
民政部门能否购买墓地?
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但是,关于遗产的分配,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适当理由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利害关系人诉请的,民政部门应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
何谓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说得很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仍以李老伯为例,只要李老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提前和自己信任的人,或者专业的组织商量好,用书面形式确定对方当李老伯的监护人。
等以后李老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生病昏迷、年纪大了失智),这个监护人就会帮助做这些事:生活照料(比如请护工、安排住处);财产管理(比如管存款、收房租);医疗决定(比如手术签字);处理身后事(比如办丧事、买墓地、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