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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女子“身后事” 难题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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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位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不幸离世后,“不能用自己的钱买墓地”一事冲上热搜。据了解,蒋女士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早逝,一人长期独居,未在生前指定监护人、暂未发现有法定继承人的她,“身后事”该如何处置?

事件

独居女子离世

“身后事”引关注

住在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12月14日因病离世。因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她的个人遗产处置和身后事操办引发争议。其远房表弟吴先生希望用遗产为她购置墓地并举办追思会,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该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且具体标准需经法院审理确定。

12月21日,上海虹口区发布通报,称相关善后工作正稳步推进,全力守护逝者尊严、保障相关权益。蒋女士所在居委会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会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送逝者安详最后一程。

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据媒体此前报道,蒋女士因突发脑溢血于今年10月入院,远亲吴先生与其公司共同垫付了医药费,但她最终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身边无近亲属。其生前好友及吴先生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并提出疑问“为何无法用遗产购买墓地”。

律师析案

无主遗产处置 情与法的边界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这一事件不仅牵动着当事人亲友的情感,更暴露出现行法律在面对特殊个案时的空白与张力,以及基层民政部门在履职时的审慎与困境。

在此案中,虹口区民政部门扮演着关键而复杂的角色,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其法定职责在于清点并保护蒋女士的遗产、清偿蒋女士生前债务和税款,最终将剩余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其履职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蒋女士遗产流失、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杜绝任何“滥用”或“不当处置”遗产的风险。

因此,当面对吴先生提出的“用遗产购买墓地”这一诉求时,民政部门的谨慎态度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根源。实践中,丧葬事宜虽属必要,但“购买墓地”这一具体行为,其费用标准(如墓地的档次、价格)、性质(属于必要丧葬费用还是带有纪念性质的后续安排)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若民政部门作出决定从遗产中划拨一笔可观的费用用于购买墓地,可能面临“未尽审慎管理职责”的质疑。在此情况下,民政部门主动将“合理范围”的认定提请法院裁决,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权力机关对程序正义的恪守,是其规范履职的选择。

吴先生的处境代表了社会公众最朴素的情感和伦理期待。本案中,吴先生作为远亲,在蒋女士危难时伸出援手、垫付医疗费,并愿意为其操办身后事,其行为本身值得赞许。其诉求“用逝者自己的钱,体面安葬逝者”,也完全符合“入土为安”的传统伦理观念和人之常情。但是,在法律层面,吴先生却面临着双重身份障碍。

首先,吴先生并非蒋女士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吴先生无法直接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权利或处分蒋女士的遗产。

其次,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该条例虽明确了吴先生作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可以作为蒋女士的丧事承办人,但并未解答吴先生的顾虑,条例未对办理丧事(包括追思会、购买墓地等)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明确界定。区别于吴先生所垫付的医疗费,丧葬支出没有明确的合理边界,吴先生亦无法自行决定从遗产中报销一笔未经确认的费用,这使其陷入了“出力又可能无法补偿”的尴尬境地,而医疗费属于明确的债权,依法应从遗产中优先清偿。

建议

未雨绸缪

胜过事后博弈

朱长江表示,蒋女士的遭遇,对当前社会中逐渐增多的独身群体、失独家庭以及选择不婚不育的人士来说,无疑敲响了沉重而现实的警钟。建议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处于上述状况的人,应积极主动、尽早启动个人事务的法律规划。

具体而言,可通过订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遗嘱,清晰指定遗产的分配对象——不仅限于传统亲属,也可以包括亲密朋友、长期伴侣甚至慈善机构等非亲属受益人,同时还可以在遗嘱中详细表达关于丧葬方式、仪式的具体意愿,并提前安排相关费用的来源与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意定监护协议是另一项关键的法律工具,它允许本人在意识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选定值得信赖的个体或组织,在未来自己失能时担任监护人,代为处理医疗救治、生活照管及身后安排等重大事务,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个人意愿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