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时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小学六年级的孩子在家足足休养了近半年时间。作为家长,一方面希望孩子能好好恢复身体,一方面又难免对孩子耽误的学业等产生深深焦虑,成年人的误工费有明确计算标准,那未成年人的“误学费”是不是也该有认定方式?
事件
孩子上学路上被撞骨折
肇事方仅赔手术费
2024年11月19日,西安杨女士的孩子乐乐(化名)在学校门口过马路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诊断为左下肢损伤、左股骨干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孩子当时11岁,正读小学六年级的第一个学期,即将面临小升初,正是学习任务最紧张的时候。”杨女士说,左股骨干骨折是骨折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手术后还要进行长期的休养和康复训练,这一耽误就是小半年时间,到现在腿上的钢钉还没完全拆除。
杨女士告诉记者,孩子此前在学校成绩不错,尤其擅长体育运动,还在运动会上得过冠军,“出了事故后,孩子的心情一直很低落,作为家长心里也难受,因为行动不便,那段时间孩子在家休息,主要在做康复训练,偶尔心情好的时候看看书。”杨女士说,最让她困扰的是补课费的认定问题,“小升初是关键时期,六个月学业空白对孩子影响深远。我们后续花费一万余元给孩子补课,这个钱该谁来承担?”
杨女士说,出事至今,肇事方仅赔付了手术费,但对孩子造成的心理的伤害、伤疤的恢复、学业的耽误却不愿承担,对此她也咨询多个律师准备起诉,但被告知在司法实践中,补课费往往难以获得支持,且她给孩子补课的时间并未在离校休养期间,举证和维权难度较大。
如今,在“家长上班,孩子上学”的日常生活状态中,遇到交通事故方面,成年人的误工费有着明确的计算标准,而如杨女士所说,未成年人的“误学费”却无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无赔偿补课费的明确规定。
对于自身的遭遇,杨女士也提出建议,能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将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后的补课费、疤痕修复费等纳入法定赔偿范围,细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与赔付尺度,同时提高针对未成年人的交通侵权违法成本,从根源上倒逼交通参与者遵守规则,大幅减少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事故,真正为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筑牢法律防线。
□法院判例
已有法院积极探索 支持“误学费”
杨女士的困惑与困境并非个例,法律条文未能明示,但现实中,因伤耽误学业的孩子及其家庭所承受的额外经济与精神负担真实存在。值得关注的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开始以裁判的形式,对此类诉求进行审慎而积极的回应与探索。不同的案例正在尝试为这一“空白”填上注脚,也为更多陷入相似困境的家庭提供了维权样本。
案例1
学生补课费获调解支持
法院认定具有合理性
2025年1月,张丽(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一路口转弯时被李佳(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左踝骨折和骨骺损伤,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佳负主要责任、张丽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张丽系某校五年级学生,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在家康复等原因,在开学后未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张丽父母聘请培训机构的老师为其单独补课,产生补课费16200元。
随后,张丽将李佳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22.60元。庭审中,李佳及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认为补课费不是必要性支出,不应当纳入本次事故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丽作为五年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到校学习。为了不影响学业,其父母聘请家教老师为其进行语文、数学、英语补课,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且补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但张丽提交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结合其受伤时间、学校开学时间、补习的合理时间,以及伤情、医嘱及护理期等因素,应酌情保护张丽2月至4月的补课费。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丽2月至4月的补课费6480元由侵权人李佳予以赔偿,其余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例2
两年“休学损失”属财产损失,应获赔偿
2009年出生的小杰(化名)系福建省连城县某初中在校生。2022年12月14日傍晚,小杰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范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杰无责任。小杰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医生诊断小杰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顶部硬膜外充血、右顶叶脑挫伤、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因治疗休养需要,小杰为此休学两年。治疗结束后,小杰的家人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休学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故不同意赔偿休学损失。
连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休学损失属财产损失的范围,应获赔偿。小杰系在校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休学两年非其所愿,客观上导致其学业及受教育权受到影响,致其学业期间延长,其家庭也会因此增加额外的相应支出,该项损失非小杰自行扩大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且与案涉交通事故直接相关,但考虑到小杰属八年级学生,尚属义务教育阶段,其费用相对于高中阶段较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杰休学损失4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支持合理的“误学费”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表示,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将“误学费”明确列为赔偿项目,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裁判逻辑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源于对基础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创造性适用。其核心逻辑在于侵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未成年人因伤休学所产生的额外教育支出是客观、必然的财产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首先,“损失填平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石,其核心是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恢复到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当未成年学生因伤请假或休学,其家庭为追赶学业进度而支出的合理补课费用,或因延长教育周期而增加的生活成本,都是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可量化的经济负担。不予赔偿将导致受害方的损失未被完全填补,有违公平正义。
其次,对“财产损失”可作目的性扩张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财产损失已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未成年人学业中断导致的额外教育支出,与侵权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属于应予赔偿的间接财产损失范畴。
最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司法裁量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指引。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司法应优先考虑其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支持合理的“误学费”,实质是司法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后的特殊保护,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其未来发展的长远负面影响。
朱长江认为,从法律体系完善的角度看,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将未成年人因侵权产生的合理教育成本明确列为法定赔偿项目,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
其首要意义在于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司法公正。明确的规则能有效解决当前“同案不同判”的困境,为全国法院提供清晰指引,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其次,这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此项赔偿,是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精神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具体化和刚性化。最后,这能切实降低受害家庭的维权成本与举证难度,使合法权益得以高效、低成本地实现。(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