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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负面清单”正式施行 为孩子上网加把安全锁

N据央广网 华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系统性界定了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范围、种类与判定标准,明确全链条治理要求。该《办法》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填补了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治理的制度空白。

当前,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网络信息对其价值观塑造的影响日益凸显。与此同时,网络空间的“灰色”信息以及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带来的风险,给未成年人保护带来全新挑战。《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精细化、系统化、法治化治理新阶段。

从“模糊概念”到“清晰清单”:

精准保护有据可依

《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清单化”治理,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细化为四大类、数十种具体情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孟莉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她指出,过去“不良信息”在法律实践中概念笼统,各方对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常有争议,导致维权门槛较高。《办法》的出台,为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提供了详细的“负面清单”,从根本上破解了因标准模糊导致的维权门槛高、平台责任难界定、监管执法无依据等痛点。

冯孟莉认为,这份清单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当家长发现孩子接触到可能有害的信息时,可依据清晰的标准,更精准地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过去维权者需花费大量精力证明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难以满足举证要求;《办法》实施后,维权者只需举证涉案信息属于清单明确范畴,即可完成初步举证,大幅降低了维权证据门槛。

《办法》明确的四大类信息包括: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以及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全面覆盖未成年人行为、价值观、人格、隐私等核心保护维度。

从“被动焦虑”到“主动引导”:家庭教育有了“操作指南”

对于广大家长而言,《办法》就像一把清晰的“网络风险尺子”。冯孟莉表示,许多家长的焦虑源于“不确定”——不确定孩子接触的内容是否有害,不确定自己的干预是否过度。《办法》明确的风险信息分类,为家长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识别标准,让家长能快速定位风险内容,有效回应了这一普遍存在的家庭教育痛点。

《办法》清晰列明了各类风险情形:从性暗示、网络暴力、不良网络黑话,到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打赏、模仿危险动作,再到宣扬炫富拜金、“读书无用论”等错误观念,均被纳入管控范畴。冯孟莉举例,炫富拜金类内容属于“扭曲价值观”范畴,家长有权直接对照清单要求平台删除、限流;遭遇网络暴力时,可通过平台未成年人维权通道提交证据,要求平台立即删除,若平台未及时处理,需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同时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帮助家长厘清网络信息的法律边界,明确除违法信息外,大量灰色地带的风险信息也需要主动干预引导,让家长能更有针对性地履行监护职责。

对未成年人自身而言,《办法》的施行将显著净化网络环境,切实降低不良信息对其造成的伤害风险。在行为层面,能够有效降低未成年人模仿危险动作等不良行为的概率;在心理层面,可有效缓解网络不良信息对心理健康的侵蚀;在价值观层面,能够过滤扭曲价值观的信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从“事后惩戒”到“源头治理”:守护权益的司法防线

即便没有未成年子女,《办法》也与每一位普通网民息息相关。此前各平台审核标准不一,导致低俗内容屡禁不止,《办法》出台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同时重点整治利用未成年人博眼球的行为,将有效遏制低俗摆拍、恶意炒作等网络流量乱象。

在司法实践中,新规也为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依据。冯孟莉表示,在未成年人因模仿网络内容引发的侵权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往往是网络平台是否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办法》为平台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清单内的风险信息依法采取弹窗提醒、分类管控、限制观看、禁止首页首屏推送等必要措施。针对未成年用户规模较大的平台,还需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等。

这一规定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事后补救”向“源头预防”转变:一是事前明确行为边界,让内容生产者、平台知晓行为红线;二是压实平台前端责任,从内容审核、算法推荐等环节过滤风险信息;三是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形成“家庭+平台+监管”的源头治理格局。

同时,《办法》构建了全链条监管防护体系,要求网络信息生产者对风险信息作出显著提示,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需严防技术滥用带来的未成年人保护风险。

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负面清单”的落地,需要全社会共同担当。《办法》以清单化明晰边界、以法治化筑牢防线、以精细化守护成长,既破解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治理难题,也为每一位公民提供了行为指引。唯有凝聚合力,才能让这份“负面清单”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防护盾”,护航每一位未成年人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全用网、向阳生长。

□新闻延伸

新规如何精准切割

不良信息的“教唆链”?

《办法》的一大价值在于实现了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度衔接,将后者确立的“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网络信息治理规则。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朱长江律师,结合《办法》具体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切断“教唆链”:不良模仿的司法警示

《办法》第三条将13项可能引发或诱导不良行为的信息列为风险信息。此外,“通过谐音梗、缩写词传播不良网络用语”“宣扬未成年人文身、滥用药物”“教授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等新型风险被明确列入。

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最高法典型案例中得到印证。在“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中,两名未成年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后以网络游戏代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法院审理后不仅对二人定罪判刑,更向存在审核疏漏的短视频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这一“抓前端、治未病”的举措,与《办法》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

遏制“侵害源”:

向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说“不”

《办法》第五条首次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单列一类,明确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含有不良价值观的剧情、进行不适宜产品的营销、打造“争议人设”博取关注等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此类行为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时甚至演变为更严重的侵害。在最高法发布的“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案”中,一网络店铺未经小学生陈某某监护人同意,擅自将其参赛照片用于商品展示,法院最终判决构成肖像权侵权。朱长江律师指出,当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成为一种“流量密码”,未成年人便可能从“被侵权”滑向“被利用”“被教唆”的危险境地。《办法》第五条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纳入规制体系,为平台审核和执法监管提供了清晰标尺。

筑牢“防火墙”:

从信息泄露到精准诈骗的阻断

《办法》第六条聚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禁止不当展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他人信息的行为。

江苏法院审结的“殷某某、喻某某诈骗案”敲响警钟。两名犯罪分子在游戏中发布“免费赠送皮肤”虚假信息,诱导未成年玩家通过屏幕共享操作父母手机购物,三个月内诈骗5万余元。朱长江律师分析,这类针对未成年人“精准打击”的骗局之所以得手,很大程度上源于未成年人在网络互动中无意间泄露了个人信息。《办法》将保护关口前移,从信息产生的源头入手,防止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和传播,为未成年人构筑起一道道“无形的过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