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

地面湿滑致人摔伤 放警示牌就无责? 福州一机构大厅屋顶老化漏水,法院认定,管理人未清扫积水及采取进一步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全责

海都讯(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张卓怡)在公共场所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受伤,伤者是否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者索赔?管理者主张已经放置警示标识,是否就可以免责?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定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踩到积水滑倒摔成骨折

2024年8月,陈某在穿过某机构大厅时踩到积水滑倒。监控画面显示,陈某摔倒时左手侧地面放置有接水箱和“小心地滑”警示标识。经诊断,陈某髌骨骨折。陈某认为该机构未及时对屋顶漏水进行处理,且地面为深色大理石难以辨认水渍,造成其摔倒骨折,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机构辩称,其此前在发现大厅部分区域存在漏水后已着手安排修复工作,并事先在地面放置接水箱,同时放置足够醒目的“小心地滑”警示标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疏忽而导致人身伤害应由陈某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管理人有更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公共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尽到警示义务,避免因设施、管理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事发地点为某机构一楼大厅,因屋顶老化、雨棚破损,导致部分区域存在漏水,进而导致地面有积水。地面湿滑易发生事故,机构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虽机构主张其在陈某摔倒区域附近放置有接水箱和“小心地滑”警示标识,但未对积水采取清扫、未在该漏水处放置接水箱以及其他进一步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同时,视频显示,陈某已避开接水箱和“小心地滑”警示标识,系从接水箱的右侧以正常速度通行。

综上,法院判定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