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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裂瓷碎 伤不起

编前:贵重物品,容不得半点闪失。女子试戴玉镯,一不留神摔裂赔了32.85万元;祖传花瓶流拍,竟被拍卖公司塞进“月饼盒”寄碎了;3.5万元的古董瓷器笔筒只保价3000元,寄快递途中破碎——今天故事绘的三起案件,给“马虎”上了一堂课。无论是消费者、经营者,还是专业机构,面对贵重物品都须多一分审慎,别让一时疏忽酿成损失。

试戴玉镯摔出裂纹

女子被判赔偿32.85万元

顾客试戴手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镯掉落产生裂纹,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试戴玉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8月的一天,市民刘女士在乌鲁木齐市某玉器店内选购玉器,准备试戴一只标价不菲的玉镯。店员在刘女士拿取手镯时提醒她:“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手镯从托架上滑落,磕碰在柜台玻璃上,手镯出现明显裂纹。

店铺经营者认为,刘女士未听从提示,手持托架导致玉镯滑落受损,因此刘女士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刘女士承认手镯是其不慎掉落,并认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陪同刘女士前来的赵先生将名下车辆质押给店主,并书面承诺为刘女士可能承担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后因双方对损失数额争议较大,遂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玉镯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事发当日为基准,该手镯的损失价值为36.5万元。

协商赔偿未果,店铺经营者将刘女士和赵先生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法院。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手镯裂纹可能是其自身存在的天然“暗裂”在试戴过程中显现,并非掉落直接导致。同时指出,商家作为专业玉器经营者,未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未配备防滑托盘、未由店员亲手递送等,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先生则主张,其提供的质押担保已解除,即便承担保证责任,也应是一般保证,即在刘女士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

试戴不慎致玉镯受损

消费者担责九成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拿取贵重易碎玉器时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其无视店员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直接导致玉镯掉落受损,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店铺经营者虽设置了软垫防护并进行了口头提示,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涉案玉器价值较高,未采取店员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风险防范存在轻微不足,可认定为次要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商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玉镯损失价值为36.5万元,法院予以采信。刘女士主张手镯存在原有隐性瑕疵,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赔偿玉镯损失32.85万元;同行的赵先生对上述款项在刘女士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贵重物品的试戴、拿取,容不得半点大意。消费者在试戴珠宝、玉器等易损贵重商品时,应严格遵守商家指引,谨慎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对于经营者而言,除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软垫、托盘、固定绳等)外,还应加强现场引导和辅助,必要时可由店员亲手递送、全程协助试戴,特别是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更应采取与商品价值相匹配的严格管控措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新疆法治报)

70万元的祖传花瓶流拍

当“月饼礼盒”寄回碎了

70万元的家传古董花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失败后,竟被当作普通快递寄回,途中还摔碎了。更令人诧异的是,拍卖公司仅为这件易碎品保价2万元,如此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4月,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将自家祖传的孔雀绿釉镂空雕天球瓶委托给该公司进行展览及拍卖,王某为该花瓶自定最低成交价70万元人民币,并向某拍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02万元。一个月后,该花瓶在香港韦尔斯春季拍卖会上流拍,最高竞拍价为32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

拍卖会结束后,某拍卖公司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月饼礼盒”为名,通过快递将该花瓶邮寄返还给王某,且仅为花瓶保价2万元。不幸的是,该花瓶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王某从快递公司获得理赔款2万元,而花瓶残骸已被回收,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其具体价值。因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某拍卖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并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02万元。

法院判决

按拍卖时最高出价

拍卖公司赔偿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委托艺术品交由某拍卖公司保管的,公司需保证艺术品安全,据此,某拍卖公司应当承担涉案花瓶自交付时起至实际退还给王某时止的保管责任。涉案花瓶属于易碎艺术品,且价值较高,某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对此应有清晰认知。

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花瓶的返还方式,拍卖公司擅自选择通过普通快递方式邮寄该贵重易碎物品,其行为本身未尽到专业保管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虽某拍卖公司主张其按照王某的要求邮寄花瓶,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该拍卖公司应对花瓶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案花瓶价值,双方合同约定的70万元保留价虽可作为价值考量因素,但协议明确注明该保留价不必然反映真实价值,而该花瓶在拍卖会上形成的32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最高竞拍价,是市场在特定时间内对该艺术品价值的客观反映,相较于单方主张或合同保留价更具客观性和参考价值,故该最高竞拍价可以作为认定花瓶实际价值损失的参考依据。

同时,王某已通过快递公司获得2万元理赔款,该部分金额应从损失中予以抵扣,法院据此判决某拍卖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6万余元。又因拍卖公司已履行向王某提供对涉案花瓶进行展览、委托拍卖等服务的合同义务,故驳回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0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拍卖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代快报)

3.5万元古董

仅保价3000元

寄送中破碎如何赔?

快递服务是网络购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赔多少、谁来赔、怎么赔”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快递公司向未全额保价寄送快递的古玩爱好者赔付3000元。

小丽是一名古玩爱好者,网购了一件古董瓷器笔筒,购买价格为35000元。在鉴赏期内,小丽与商家协商退货,并下单快递服务,由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寄件时,小丽特意标注了寄件物品为古董瓷器,但在核实物品价值时,选择了基础保价服务,保价金额仅3000元。

数日后,收件人当场拆封验货,发现古董瓷器笔筒在运输途中破碎损坏,因此拒绝签收。

小丽认为某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保价条款是“霸王条款”,要求某快递公司全额赔付。某快递公司表示仅赔付现金1500元及消费券500元。

双方协商未果,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35000元。

法院判决

快递公司

按保价金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价的本质是风险共担。快递公司在实际赔偿时往往根据保价金额结合物品损毁情况确定具体赔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本案中,小丽明知寄递物品为实际价值高达35000元的瓷器(易碎品),仍在核实物品价值时选择3000元“基础保价”服务。在快递下单小程序中列明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涉及保价与赔偿部分的内容已通过文字加黑加粗、标红、加红加粗进行提示,下单前还设置了寄件人必读的特别提示,阅读完并点击同意后才能下单,因此可以认定某快递公司已尽到了提示的义务,故应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保价服务不是“走过场”,保价金额直接决定了赔偿上限。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应认真阅读保价条款,如实填写物品价值,必要时可保留购买凭证或鉴定报告作为价值证明。(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