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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不容“打劫”

编前: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下文化创作形式愈发多元,从千年壁画的艺术再创作,到全民参与的短视频内容生产,原创价值愈发重要,版权纠纷也频频走入大众视野。

百万粉丝博主289条短视频遭“搬运”,权益如何维护?敦煌壁画再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这两起案例中,法院用判决划清侵权与原创界限,既守护传统文化创新传承,也护航新媒体时代普通人的创作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守护知识产权,就是守护每一份用心创作。

敦煌壁画再创作

是否享有著作权?

敦煌壁画,是千年传承的艺术瑰宝;掐丝珐琅工艺,是匠心独运的非遗精髓。而当临摹画作遇上传统工艺画,著作权边界该如何界定?

画家称“80%都改了”

画家高先生依照敦煌莫高窟第112窟壁画《观无量寿经变》,绘制精美的画作。原作因墙皮脱落、颜料风化、掉色变色等原因造成的残缺,高先生都进行了补足。画作完成后,一家文化公司获得了它的独占许可授权。

然而一次偶然机会,这家文化公司发现,有家工艺品制作公司销售的一幅掐丝珐琅工艺画,和高先生的画作高度相似。

文化公司发现,工艺品公司没有经过高先生授权,私下售卖了这幅掐丝珐琅工艺画,所以认为被告侵犯了高先生的著作权,所以诉到法院。

在原告文化公司看来,掐丝珐琅工艺画与高先生的画作在细节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庭审中,高先生作为证人,通过在线庭审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创作过程。高先生表示,这张画原作的残破缺损相当严重,他凭自己的想象加上去,等于是进行了再创作。壁画上已有的图案,基本上80%的地方都更改了,如比例的调整、形象的调整。

原告文化公司认为,高先生对于脱落部分的补足以及对于斑驳部分的修复,是融入了高先生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所以认为该幅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予以保护。

被告:

壁画属文化遗产 临摹品并无独创性

在原告文化公司看来,高先生的画作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过被告工艺品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他们辩称,敦煌壁画是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已经进入公有领域。高先生的画作仅仅是对敦煌壁画的临摹,并非独立作品,更谈不上享有著作权。

法官表示,112窟的原壁画,它的名称是《观无量寿经变》,《观无量寿经变》在莫高窟总共有89铺。被告认为缺失的部分完全可以通过摘抄其他的莫高窟元素来补足,所以他们认为高先生的这部分补足部分不具有创新性,不具有独创性。

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作品是独立在公有领域基础上独立完成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

临摹再创作 享有著作权

法官逐一检索了莫高窟其余88铺的同名《观无量寿经变》壁画,以此判断高先生的补足、修复部分是否如被告所述,完全照搬了同名壁画的元素。

法官表示,高先生在临摹壁画的过程中,虽然借鉴了其他敦煌壁画的传统元素,但是并没有完全将其他壁画的元素照搬进这幅作品当中,整个补足部分以及修复部分的表达是加入了高先生自己的审美、判断、选择和安排。

经过比对高清图,被告工艺品公司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高先生的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已构成侵权。

经过细致比对,办案法官发现,被告公司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原告的权利作品之间存在二十多处差异。合议庭认为,这些非遗传承的掐丝手法与点蓝技艺,体现了匠人们的智力创造性活动。

这些改变并非简单地用工艺技法更换载体,而是通过构思和设计,对原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了再创作,催生出新的艺术形象和审美价值。因此,被告公司侵犯的是原告权利作品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万元。

百万粉丝博主

289条短视频遭“搬运”

由AI辅助生成的视频和实拍视频混剪后形成的视频算不算原创?这样的视频被他人“一键搬运”后,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江苏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AI辅助生成视频

与实拍视频混剪

原告李某是一名深耕文史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在多个平台运营账号,粉丝总量超百万,视频总播放量达数亿次。李某的创作内容主要是亲赴各地历史遗迹探访,并结合AI技术生成历史场景画面,讲述历史故事。2021年至2025年间,李某通过在各平台发布短视频,收益55万余元。

2021年11月起,李某发现被告冯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中,大量发布了与自己创作内容完全一致的短视频。经查,冯某利用下载功能获取李某视频后,故意通过裁剪、放大画面等方式,将包含李某本人出镜的影像及平台水印予以删除,以此掩盖视频来源。

经公证取证,截至2025年10月,冯某共计搬运李某创作的短视频289条。李某认为,冯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导致其无法在该平台发布独家内容,造成了预期收益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冯某对搬运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账号总收入仅为7900余元,且粉丝并非全部依靠搬运视频获得,此前已有一定粉丝基础。冯某还表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主动将所有涉案短视频删除。

法院:

视频虽有AI辅助创作 博主仍享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李某利用AI软件生成的视频片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李某提交的创作录屏证据,其创作流程为:先由李某独立撰写历史故事文案,输入AI软件生成分镜头提示词与图片,其间李某会通过具体指令对生成内容进行多次调整筛选,再利用AI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最后用剪辑软件加入实拍画面、旁白与字幕,形成完整视频。

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AI生成视频片段因随机性较强,难以认定李某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是一个有机整体。李某不仅独立创作了文案、旁白和字幕,更在AI生成过程中通过反复调整指令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软件相当于创作者手中的“智能工具”。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创作的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