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08

“笋”失自负 野猪不背锅

编前:近年来,户外登山徒步热度攀升,因风险预见不足、责任不清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今天的《海都故事绘》来看三个案例。

重庆一男子在景区游玩时偷挖竹笋被绊倒戳穿鼻子,索赔被驳回——真是“笋”人不利己,赔了鼻子又折钱;深圳一男子受邀到公园登山,遇野猪袭击导致受惊摔破脾,因自身疏忽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未提示风险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锅”野猪可不背,因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公园也无需担责;北京一游客在景区滑倒骨折,法院判景区担责70%。

三起旅游受伤案,法院判决却各有不同。景区并非“无限保险箱”,游客在正常游览区域内,景区有义务保障安全;但如果自己跑出安全区、违规采挖、涉险,出了事,不能全怪景区。户外活动,参与者要看清风险,组织者要提醒风险,必要时购买意外险,管理者则需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各守本分,才能让户外乐趣远离纠纷。

男子偷挖竹笋鼻子被戳穿

起诉景区索赔

进景区不逛景点,却跑去竹林里挖竹笋,结果一脚踩空,鼻子被地上的竹笋尖狠狠戳穿,血流不止……事后,伤者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6万余元。法院的判决,让人思考。

2025年10月12日,重庆綦江的刘某某带着家人,高高兴兴地买票进入某景区游玩,门票每张25元。

刘某某在景区里走着走着,突然想上洗手间。他环顾四周,没找到,于是直接离开游览步道,钻进了路边的竹林。

看到竹林里长着不少新鲜竹笋。刘某某心动了——他弯腰私挖了一些,准备带回家。就在他准备走出竹林、临近步道的时候,脚下一个踉跄,被地上凸起的竹笋绊倒,整个人面部朝下摔了下去!一根尖锐的竹笋,直接插进了他的鼻腔。

家人们见此情形吓坏了。报警、叫救护车,景区工作人员也赶来帮忙。刘某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鼻黏膜撕裂。

刘某某总计住院9天,医疗费花了26280.65元。出院后,他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落叶堆积、竹笋根部裸露、没有防护措施……于是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擅自脱离正常游览路线

游客索赔要求被驳回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景区方面在法庭上辩驳:1.刘某某并非在游览步道上受伤,而是擅自脱离游线,进入非游览区域采挖竹笋。2.景区入口和沿途都设有游客须知,明确写着“严禁在景区内采挖野菜、树根、竹笋”。3.景区是自然景观,不可能对每一根竹笋都装护栏或贴警示。游客自己违反规定去挖笋,摔伤了只能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设有游览步道,张贴了游客须知,明确禁止采挖竹笋,不能苛求景区对每一处自然景观都装护栏、贴警示。

刘某某的受伤,完全是自身过错导致。他作为成年人,擅自脱离正常游览路线,进入非游览区域采摘竹笋,违反了基本的文明旅游规范。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与景区是否尽到安保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刘某某受伤后,景区及时进行了救助,不存在延误。法院据此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刘某某本人承担。

(潮新闻)

登山遇野猪

男子受惊摔伤

邀请客户登山赏景,不料却遇上野猪突袭,一名游客受到惊吓摔伤。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伤者事后将活动组织方以及公园管理中心告上法院。最近,深圳中院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判决结果。

陈某受A公司邀请,参加其组织的深圳某森林公园登山活动。登山途中,陈某因遇野猪袭击导致受惊跌倒受伤。同行的A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公园管理中心求助,因事发地车辆无法直达,中心接报后派人步行前往救援,但抵达时,陈某已与同伴自行下山。

陈某摔倒时没有明显皮外伤,只感觉不适,下山后在附近饭店就餐,餐后仍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6天。

事发后,陈某将公园管理中心、A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

公园管理中心辩称,其已尽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A公司则认为事故系陈某自身疏忽所致,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未提示风险

组织者担责两成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及公园管理中心、A公司在涉案事故中存在的过错认定。

首先,关于陈某自身过错。陈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意识到登山活动可能具备的风险性,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判断参与程度,登山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

事故发生地点为森林公园,该自然环境中本身具有出现野生动物的风险,且园内存在多条不同类型的登山路径,陈某与同行人员自主选择的登山步道周围树林茂密,是较为陡峭的登山台阶,陈某在攀登前应当知晓该登山路线存在的风险,因此对事故发生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公园管理中心的过错认定。事故发生于陡峭无护栏的登山台阶,但事故原因系野猪出没导致陈某受惊跌落,而非步道或设施故障。公园管理中心已在园区入口及沿途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蛇虫和野生动物出没,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公园管理中心及时派员前往事故地点,但由于事故发生地点距离较远且受地形限制,车辆无法直接到达,且陈某在同行人员的搀扶下自行下山,未在第一时间要求紧急救助,自行下山后未第一时间就医而是聚餐,表明其对自身伤情的认知并未达到需要紧急救助的程度。因此,公园管理中心已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之安全注意义务。

最后,关于活动组织者A公司的过错认定。A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尽管本次活动并非营利或收费,但该行为具有增强公司与客户情感联系的目的,属于公司经营内容,应当承担与本次登山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既未对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告知,亦未提示活动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预防风险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结合各方过错与损失因果关系,判决A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广州日报)

六旬游客滑倒受伤

景区赔了16万元

最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游客在景区摔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某旅游开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责任,赔偿游客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63岁的李某与家人在某景区游览时,意外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的伤情为胸椎骨折T12、胸椎棘突骨折T11、重度骨质疏松。李某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等多项费用。李某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李某主张,事发前其身体健康,案发时景区内地面湿滑,且事故发生地附近有多条小溪,游客均需越水而行,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滑防护设施。

旅游开发公司称,已在购票页面、景区入口、道路沿线等设置多处安全警示,并在案发后对李某开展救援和送医救治等工作,已尽到安全警示和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李某患有重度骨质疏松,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未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景区承担70%责任

法院经审理及现场勘查查明,景区内部分道路为自然山路,溪水流经区域的石头表面湿滑且无防护设施。景区虽设有警示标牌,在明知或应知李某为老年人且无年轻人陪同时,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在接待李某等年满60岁以上的游客后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过核实,亦未及时劝阻,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没有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故旅游开发公司应对李某因摔倒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骨质疏松仍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山区游览活动,且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旅游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判定李某自行承担30%责任。(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