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蔡敏杰) 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屡见不鲜,这类条款通常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履行支付义务”,让无数中小企业陷入“履约易、回款难”的困境。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案涉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判令总承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186万余元,助力中小企业破解“要债难”困局。
某劳务公司(乙方)与某建筑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承接某地隧道出口的铭牌、LED屏幕等景观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某建筑公司支付70%工程款,业主验收后付至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同时,合同还设置了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背靠背”条款,约定“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根据风险共担原则,甲方在完成对乙方验工计量程序并收到业主支付款项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验工计量款”。
合同签订后,某劳务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186万余元,但某建筑公司以“未收到业主公司工程款”为由,长期拖欠全部工程款拒不支付,拖欠时间达一年。某劳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诉至长乐法院。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而某建筑公司据以抗辩的“收到业主付款后再向分包方付款”约定,属于典型的“背靠背”条款。据此,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向某劳务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86万余元。
法官提醒,中小企业在签订工程、劳务、采购等合同时,应审慎审查付款条款,主动拒绝“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背靠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