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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截至2021年,福建宠物医院、门店近1000家,从业人员近万人。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犬只登记、管理部门不明确,狂犬病免疫点设置不够规范、布局不合理,流浪犬只失管、犬只排泄粪便未清理等问题日益凸显,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

条例针对上述问题,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及时清除粪便,并对随意弃养犬只、未及时清除粪便设置罚则。

“条例对养犬的全省性规定,限定于是否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立法工作人员介绍,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负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及海洋渔业作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动物防疫监管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负协同管理职责;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负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责任体系更加明确。

针对犬只管理,立法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省厦门、泉州都已有专门或相关规定,福州、三明正在开展立法。其中,《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遗弃犬只或私自处理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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