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张静吟
食品安全无小事!网购遇假酒,谁来负责?日前,泉州洛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购假酒的案件,依法判决假酒销售商“退一赔十”。
案情回顾:花费6400元买“名酒” 用于收藏品鉴
金门高粱酒以其独特清香口感和传统酿造工艺而闻名。2023年12月,陈某在拼多多平台,向粮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花费6400元购买“金门高粱酒”32瓶,用于收藏品鉴。
然而,陈某无意间发现其购买的“金门高粱酒”与朋友在免税店购入的金门高粱酒,在监封章上存在明显差异。陈某据此认定粮某公司出售的“金门高粱酒”为假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粮某公司赔偿,但粮某公司拒绝赔付。
陈某遂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粮某公司返还价款6400元,按“假一赔十”标准赔偿64000元。
法院审理:经销商不举证也不鉴定 须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该32瓶“金门高粱酒”申请真伪鉴定,支付鉴定费9500元。鉴定机构认定其中31瓶酒不符合真品工艺特征,另外1瓶酒因内盒拆封、酒瓶开启,无法进行真伪判定。经法院释明,粮某公司表示对该32瓶酒不申请食品安全标准鉴定。
法院认为,虽然有1瓶“金门高粱酒”无法进行真伪判定,但该瓶酒是与其他31瓶酒同一时段向粮某公司购买的,可推定案涉32瓶酒均非真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粮某公司应当对案涉32瓶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举证,但其不进行举证,亦不申请鉴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推定案涉32瓶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进货审查义务,法院依法认定粮某公司明知案涉32瓶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粮某公司退还陈某购酒价款6400元,按购酒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64000元,并承担陈某为本案支付的鉴定费9500元。
法官提醒:
可拍摄“开箱视频” 记录商品防伪标识等细节
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金门高粱酒的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更直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食品安全。
建议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留存交易凭证,如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签收时可拍摄“开箱视频”,记录商品防伪标识等细节,若发现质量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动维权,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自己的主张。
建议商家作为销售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仔细审核供货方资质和检测报告等,建立进货台账,有序管理,确保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