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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区对重型自卸货车致1人死亡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

肇事车辆单位被处罚45000元

N海都记者 田米通讯员 赵美媛

2020年5月10日10时48分许,李某驾驶闽C7818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东园镇秀涂村中交二航局搅拌站卸完沙子后,从中交二航局门口驶出向左转弯时,低头系安全带,与沿杏秀路由东园镇往秀涂村方向行驶的由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林某)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林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依法对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5月13日,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调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承担

本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4月28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被罚款45000元。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启动了深度调查程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深度调查结果表明,肇事的闽C78183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泉州市洛江区顺兴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泉州市洛江区顺兴运输有限公司虽把公司驾驶员李某纳入教育培训,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调查组建议由该公司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2021年1月4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顺兴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交警提示: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守法、防御性驾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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