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省高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10起典型案例

盗采海砂30余万吨团伙成员均获刑

N海都记者 李琪 陈晋

在世界环境日(6月5日)到来前夕,福建省高院发布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以及生态环境审判10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盗采海砂、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排污等,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积极改变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据了解,近年来,福建法院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依法从重处罚,共对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判处实刑207人,对破坏资源案被告人判处实刑1414人,有效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实施“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引流冲污”危废处置、“生态修复令”等多种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盗采海砂,造成资源破坏319万余元

盗采海砂不仅导致鱼类无法栖居繁殖,还会直接影响海洋地形地貌,甚至引发出海口海水倒灌等恶劣后果。福州法院在“海丝蓝屏”专项行动中审结了一起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的盗采海砂案件。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福州的王某和康某经商定,将共有船舶改装

成采砂船,后又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并雇佣船长及多名船员,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所采海砂以每吨6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直至2019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除3000余吨海砂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其他

均已被销售,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19.5万元。

连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康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海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王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康某起主

要作用,系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0.2万元不等,犯罪所用的船舶亦被没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从业禁止”,斩断污染产业链

2016年4月以来,泉州的邹某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水污染防治设施,便在晋江市某居民区搭盖的铁皮房内经营鞋模电镀加工,并雇佣被告人陈某作为电镀技术人员。鞋模电镀后过滤、清洗、浸泡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加工点房内的洗手池排放到社区内下水道。2017年12月19日,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查处时发现,过滤桶中废水所含重金属污染物铜、锌、镍均超标,分别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

许排放限值的152800倍、35000倍、1250倍。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高、种类多,且系在居民区持续排污超六个月以上,分别判处邹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4万元。根据预防再犯罪需要,均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模具咬花职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