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陈晋
顾客经常到宠物店消费,久而久之就与店老板熟络起来。店老板趁此向顾客借钱,其间,店老板又向其他人借款。之后,三方发生了债权转移,但债权转移却未告知债务人。那么,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近日,福州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官表示,由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无法生效。
顾客处成朋友借7万给店老板
小柯在连江经营一家宠物店,认识了常来店里消费的小悦,一来二往,两人慢慢相熟了起来……去年9月初,小悦再次来到宠物店,一番闲聊后,小柯告知他,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向小悦借点钱周转一下。
小悦觉得,小柯是店老板,两人也熟悉,立马答应了小柯的请求。2020年9—12月间,小悦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借给小柯共计7万元。小悦觉得小柯会尽快归还,因此双方也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
在小悦将7万元借给小柯前后,小柯于2020年6月、10月,向其好友陈某和雷某分别借了18000和5000元。
之后,陈某和雷某将他们享有的小柯所欠的23000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小悦,并于今年1月26日签订“债权转让
协议”。次日,陈某和雷某分别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小柯,但签收的却不是小柯本人。
之后,小悦多次向宠物店老板小柯催讨借款,包括本金93000元和利息,但小柯一直不还,小悦将其告上法庭。
快递签收非本人法院不予支持
连江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悦虽然仅依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小柯并未抗辩,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小悦要求小柯偿还借款7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小柯自被起诉之日起至
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小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陈某、雷某虽向小柯的户籍地址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协议”,但快递单据显示,实际签收人并非小柯本人,且无证据证明小柯已知晓或收
到该债权转让通知。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并未对小柯发生效力,小悦主张小柯应归还其受让的23000元借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连江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柯一次性偿还小
悦借款70000元及利息。
连江法院法官提醒,虽然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在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债权人或受让人在债权转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最好采用书面通知且由债务人签字认可的方式,以减少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