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4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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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遗留百万债务高考生官司缠身

晋江法院法官高效化解纠纷,助力考生“无债”轻松上考场

杰清/漫画

N海都记者杨江参通讯员尤燕玲

洪某丁,晋江安海某中学高考生,其父亲去年2月份突然离世,遗留百万债务纠纷。今年1月份,其本人及母亲石某某、姐姐洪某丙、祖母被债权人洪某乙起诉至晋江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5月27日,高考前,晋江法院磁灶法庭通过公道互联智慧庭审平台云调解,快速化解这起借款人死亡引起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助力洪某丁“无债”轻松上考场。

老母亲妻子儿女成共同被告

被告洪某甲与石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间多次向原告洪某乙借款,合计借款15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借款后,洪某甲与石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2020年2月20日,洪某甲突然去世。2021年1月12日,原告洪某乙为讨回债务遂将石某某、女儿洪某丙、儿子洪某丁及洪某甲的母亲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晋江法院。

晋江法院磁灶法庭承办法官了解到,当事人洪某丁作为今年的高考生,正在备战高考;洪某丙即将研究生毕业;洪某甲的母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依法向三名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收到洪某甲母亲、

儿女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以及被告石某某的笔迹鉴定申请书。

承办法官为尽快化解纠纷,多次组织原告与石某某面对面沟通协调,并重点向石某某阐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同时告知鉴定程序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就诉讼风险进行提示。

随后,石某某经过深思熟虑后,最终决定撤回鉴定申请,并主动透露目前正在着手出售位于梅屿苑小区的安置房的消息。

承办法官立马前往晋江市梅庭片区改建项目指挥部,向该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石某某名下安置房的具体情况。

□法条点睛如债务人留有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时,按照《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按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钱全都打水漂。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债务仍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债务人遗产应用来清偿债务

经了解,洪某甲原居住的房子因晋江市梅庭片区改造建设项目被政府征收,现政府已决定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对洪某甲给予补偿。征收拆迁期间,因洪某甲长期在外经商,拆迁手续均由石某某具体经办,现石某某已选好相应的安置房,并着手出售给他人。

为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立即和石某

某取得联系,向其进一步解释法律,使石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着手出售的安置房是洪某甲的遗产,该房屋出售的价款应用来清偿洪某甲的债务,继承该房屋的继承人均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再次向她释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

法下,最终石某某同意与原告洪某乙进行调解。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又通过电话联系原告洪某乙,向其说明石某某目前的经济、家庭等情况,争取原告洪某乙的理解与谅解,通过承办法官的一番努力,原告洪某乙表示同情石某某的现状,决定放弃全部尚欠的利息,并给予石某某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5月27日,即高考前,承办法官通过公道互联智慧庭审平台云调解,行动不便的洪某甲的老母亲、即将研究生毕业的洪某丙和即将参加高考的洪某丁,通过该平台参加调解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洪某甲的遗产,石某某则与原告洪某乙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并纷纷当庭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父债”是否该由“子还”?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父债”是不是该由“子还”?

对此,法官表示,我国立法采取了全面继承和限

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当继承人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时,其还必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即遗产债务,但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法官介绍,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该类纠纷不同于民间借贷,该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债权

人的请求权基础与民间借贷纠纷也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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