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曾炳光通讯员马辰)昨日,漳州芗城警方通报了一起高空抛物刑拘案例。
6月15日下午,群众报警称在漳州市区延安广场
腾飞路路段,有人高空抛物。芗城公安接警后立即到场处置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芬(女,35岁)系漳州市区延安广场住户,王某芬为
发泄情绪,将其家中的不锈钢脸盆、洗发水、沐浴露、镜子、玻璃盘等物从8楼阳台窗口向外抛掷,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目前,王某芬因涉嫌高
空抛物罪,已被芗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作为单独罪名处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