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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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玻璃坠落伤车该怎么赔?

南安一男子车窗车身受损;法官表示,若房屋使用人管理、维护不当,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若未尽警示检查义务也有责;经调解,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2600元

唐昊/漫画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陈志斌 常娟

炎炎烈日下,玻璃自爆导致坠落的玻璃碎片砸坏楼下地面车辆,受损车辆车主能否索要赔偿?谁又该承担事故责任?

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近日,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就通过庭前调解,妥善化解一起因玻璃自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支付受损车辆车主2000元和600元的车辆维修费。

案例:车停小区楼下 同楼栋住户玻璃砸碎前窗

3月29日上午,家住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的毛某,发现停在楼下的小轿车,被12幢一户阳台的玻璃碎片砸中,前窗玻璃和部分车身损坏。民警经过勘查,确认12层业主余某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事故发生。

因两人迟迟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毛某先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2430元。5月10日,毛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和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500元。

物业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派人维护现场秩序,通知车主。为避免二次伤害,还安排专业人员入余某家中清理阳台及路面的钢化玻

璃片,在楼下围起警戒线,直至隐患解除,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余某认为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属不可抗力,非其故意损坏,毛某按照4S店维修价格索赔,金额偏高不合理。

考虑到该案标的不大,为缓解邻里矛盾,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方式解纷。

法官告知余某,作为案涉房屋使用人,对其房屋窗户玻璃具有控制、管理权,应当尽到对房屋窗户的日常管理、维护义务。玻璃破裂坠落致损,余某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系案涉建筑物管理人,若尽到警示、检查义务,能够视为已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

法官:《民法典》明确高空坠物责任划分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余某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赔偿600元,剩下的损失由毛某自行承担。

承办法官指出,该案涉及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认定侵权

责任。《民法典》不仅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坠落致损,若业主或使用权人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通常是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相反,若业主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即使其先行赔付,其亦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责。

□法条点睛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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