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庄慧虹
随着新能源的普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但不方便充电却也成了困扰广大市民的一个大问题。针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有停车位或车库的市民是否有权自主安装充电桩?若实际安装过程中,遇到物业公司不配合或协助的,又该怎么办?
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了解到,目前该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协助业主安装了充电桩。
案例:业主想装充电桩却遭到物业拒绝
去年10月份,家住南安溪美某小区的刘某,因需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并向南安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了一份电表安装申请。后供电单位告知刘某,其要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需先行提交一份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同意安装证明》。
于是,刘某找到小区物
业公司,可让刘某没想到的是,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就该类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小区暂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若刘某执意安装自用充电桩,应当提供涉案小区的配电余量评估报告。
由于双方无法谈拢,今年2月1日,刘某对物业公
司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刘某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紧靠公共承重柱,其自用充电桩需要长期对公共建筑物进行占用或改建,而公共建筑物的占用或改建,应该需要全体业主的表决同意。另,刘某的安装行为可能对与涉案车位相邻业主构成妨碍或不便,故
刘某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刘某对此无法认可,表示其已向南安当地供电部门报备并沟通完毕,可物业却不同意自己的施工申请,其正常出行受到影响。另外,物业要求自己提交涉案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证明,做法并不合理。
判决:物业应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一审判决双方无异议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涉案车位的业主共有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刘某已依约交纳车位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提供相应物业服务,且在物业服务内容的确定上,除以合同为基础外,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而《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刘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刘某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
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该物业公司辩称涉案车位配电余量可能无法满足安装充电桩需求,与南安当地供电单位初步勘验结论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其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涉及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该物业公司以此要求刘某需征得全体业主及相邻业主决定同意,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南安法院于近期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刘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目前该案已生效。而这也是南安法院判决的首宗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充电桩纠纷案。
说法:物业不该因害怕承担风险选择回避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
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新能源汽车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小
区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并牢记安全第一理念。有实际安装需求的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后,也要以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依法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需求,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
同时,法官建议,在国家大力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形势下,物业不能因为对新能源汽车存在认知误区、害怕承担风险等问题,就选择回避,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考虑小区的停车位,更好助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