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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杨江参通讯员林瑞婷周佳宝

离婚后探望女儿被拒,合理吗?

男子被“剥夺”探望权,起诉变更抚养权;经南安法院调解,三口之家破镜重圆

离婚后探望权被无情“剥夺”,非抚养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南安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本已破裂的三口之家破镜重圆,原告也当庭撤诉。

案例:前妻拒让探视女儿男子起诉变更抚养权

事情得从2017年8月说起,当时男子吴某和李某经自由恋爱结婚,2018年9月生育了一女。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事后不能及时沟通和好。去年10月,吴某和李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权,李某予以配合。但离婚后,

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探视女儿,思女心切的吴某认为孩子缺乏父爱,对其成长十分不利,遂于今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吴某和李某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当初离婚系一时冲动,根本原因在于婆媳矛

盾。如今,李某与前婆婆关系倒也相对融洽,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引导双方能够立足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要彼此放下以往的恩怨,学会换位思考,学会包容体谅,让孩子拥

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双方内心都有了触动,承办法官又趁热打铁,“如果你们真的爱孩子,就好好珍惜家庭……”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表达了复合的意愿,吴某也选择撤诉。至此,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以调解和好的方式落下了帷幕。

说法:离异父母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表示,探望权,并

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是考虑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如果离异父母把自己的感受放在孩子身上,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那么受伤最大的是夹在中间的孩子。

法官提醒,夫妻离婚后仍应当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对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子女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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