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发生死亡1人交通事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4月7日7时40分许,陈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24线149km+500m路段时,陈
某驾车自右往左变更车道至左起第一车道过程中,与其同向左侧在左起第一车道直行的由赵某驾驶的闽C773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当事人陈某无证驾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驾驶重型特殊
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
本事故发生后,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启动了深度调查程序,深入查找本事故中暴露出的隐患问题,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